哪些单位是参公编制单位-哪些单位是参公编制

参公编制是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工作人员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与待遇。这些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文职人员和军队在编聘请人员;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等。

参公事业编有哪些单位

一、行政类参公事业单位

根据中组部、原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规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必须具备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完全或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就是其中一种。像供销社、粮食局、机关局、移民局、地震局、发展研究中心等等,都是2007年第一批审批参公的事业单位,类似的参公事业单位还有公积金中心、社保局、房产局、档案局等。本轮机构改革,这类参公事业单位已明确被取消,剥离行政职能收归机关,或整合到其它职能相近的行政机构,今后,不再增设或单设行政类参公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也明确不能出现委、办、局等字样。行政类事业单位取消后,根据职能性质划转,要么归并到行政机关作为内设机构,逐步过渡为机关单位,要么剥离行政职能改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保留原参公人员身份和待遇不变,直至退休编制核销。

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部分参公。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行政类事业单位被明确要求全部撤销,行政权力划归机关承担。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之前,已经开始将省市县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先行改革,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撤销,主要或者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保留或者整合,将三类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根据管理权限,全部划归到主管机关。同样,由于行政编制稀少,而且实行总量控制,完全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 ,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人员,全部划归行政机关,置换为行政编制的可能性极小,绝大多数人员依然会保留或者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过渡期后取消参公身份,成为事业人员。

二、行政执法类参公事业单位

这一类别的参公事业单位有很多,主要集中在各大职能部门的二层,如文新广局的文化执法,交通局的交通执法,农业局的农业执法,卫计委的卫生监督执法,国土局的国土清理执法,环保局的环保执法,等等,都被法律法规赋予了执法权限或委托执法,此前先后都被审批为参公单位。本轮机构改革,执法类机构是唯一被保留参公性质的事业单位,在中央出台具体规范文件之间,执法类机构性质和人员编制都将保持现状,随职能划转整合,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交通、农业等五大领域执法队伍基础上,探索成立“5+N”模式综合执法机构。

按照《公务员法》规定,行政执法职能只能由公务员身份的干部承担。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中,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心在县区一级,设区的市,只保留一个行政执法单位,一般是将市区执法中心整合,以区行政执法中心为主。由于县区行政编制实行问题控制,行政执法机构主要是大队或者中心来承担,使用事业编制,是参公事业单位。

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中,明确县区一级成立行政执法综合中心,或者成立农业、市场、环保、文化、资源等五个行业执法中心。改革后的行政执法单位依然使用事业编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由于执政执法机构庞大,涉及执法人员众多,行政编制实行控编减编、问题控制,不可能全部使用行政编制进行置换。根据辽宁省县区行政执法改革试点,行政执法综合中心依然是事业单位,取消了参公属性,已经参公的人员参公身份和待遇保留。但由于单位已经不参公,个人身份参否长久保留,情况并不乐观。

三、党委的下属事业单位和群团参公

党委的下属事业单位参公,是指党校和档案局之类的参公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参公管理。党校的改革方向,目前是维持现状,没有什么新的政策动向。档案局将其承担的行政权力职能划归党委办公室,档案局在党委办公室挂牌,其公益服务职能由档案馆承担,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

群团组织是指工会、妇联、团委、残联、文联、科协等,在基层尤其是县区,由于行政编制实行控编减编,总量控制,工青妇使用的行政编制比较少,残联、文联、科协基本不使用行政编制。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动向,群团组织将和党委机关一样,使用行政编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参公事业单位全称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是事业单位的一种。参公单位一般是公务员单位的下级单位或者执法机构,其管理制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但人员属于事业编制,而不是公务员编制。待遇与公务员一样的,但是有时还是会被其他单位看成是事业编或者不是公务员。

参公事业编有哪些单位

参公事业编有不少,一般控制在事业单位总量的15%以内,按照目前的情况来看,参公的事业编,主要分为以下三类单位中:

1、行政类的事业单位可能使用参公编

以前有些事业单位承担了行政职能,为了更好开展相关工作,使用了参公事业编制,这次机构改革,提出统筹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这类事业单位面临了改革,改革完成后不再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2、群团组织可能使用参公编

少部分群团组织使用了行政编,大部分群团组织使用的是参公事业编制。这是全国相对比较统一的模式,群团组织虽然进行了一些改革和调整,但是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仍然依旧有关章程开展工作和履行职责,新的公务员法也还有参公的概念,这类单位一般会维持参公。

3、行政执法单位可能使用参公编

由于行政编制较为紧张,行政执法单位和人员数量较多,现在也有不少行政执法单位使用的是参公事业编制,现在正在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现在五大领域先行推进。五大领域完成后,也可能涉及其他领域。这类单位维持参公的可能性也比较大。

参公和公务员的区别是什么

1、编制上的区别

按照国家规定,公务员全部是行政编,事业单位则是事业编,而参公则比较特殊,它介于二者之间。目前在我国,绝大部分参公人员属于事业编,但是一些参公单位(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属于行政编制。

这是因为一些事业单位具有行使政府相关权力的职能,但是其职工却没有公务员的身份,而且编委会又不可能扩大行政编制数额,于是就出现了某些参考公务员管理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

2、名称上的区别

参公人员的名称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从广义上看是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不能算是正式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需具备两个条件,一必须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二是具有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职能。如果具备了这两个条件,那么经过本单位申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就可以报上一级政府人事部门进行审批,经过批准后这个单位叫做“参公单位”,但不叫“机关”。

3、待遇上的区别

参公单位一般是党政机关的下级单位或者执法机构,它们的工资待遇跟公务员一样,都是财政全额拨款,但因为大部分参公单位机构规格比党政机关要低,因此薪酬涨幅的空间要相对小一些。

4、转任上的区别

一般来说,事业编不经过考试是没法转任到行政编的。但参公单位却比较特殊,它能与公务员进行转任。从公务员单位调到参公单位,编制就由行政编变成了事业编,反之亦然。

在某些省份,参公人员想转任到机关当公务员要看这个单位有无多余的行政编,而公务员转任则无此限制,这公务员转任与参公转任的区别。参公人员转任比公务员转任有难度,在某些情况下,参公人员转行政编也要进行考试。

5、与普通事业单位的区别

参公单位与普通事业单位不同。在人事制度方面,参公单位实行公务员制度,普通事业单位实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在招录、晋升、薪酬、退休、养老等诸多人事管理方面都存在较大区别。

法律依据

《公务员法》

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一十二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