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住户口需要哪些条件呢-常住户口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常住户口迁移的人员应具有以下条件:

1、 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与其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

2、 申请人有合法稳定的工作和住所;

3、 申请人有在申请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内容的证明;

4、 申请人符合申请地的其他落户政策规定。

请注意,具体的要求可能会因地区而异,建议您咨询当地户籍管理部门以获得最准确的信息。

怎样才算常住户口

常住户口的条件如下:

1、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2、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3、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4、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常住户口的办理程序:

1、提交户口迁移申请:申请人需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提出户口迁移的申请;

2、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3、提供迁移原因证明:如就业、购房、婚姻、投靠亲属等合法稳定住所或就业的证明;

4、填写相关表格:完成《居民户口登记申请表》等相关表格的填写;

5、审核与批准:公安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予以批准;

6、办理迁入手续:在迁入地公安机关完成户口登记,领取新的户口簿。

综上所述,常住户口的条件包括:公民在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相关人员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则由收养人或育婴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法律分析:各个地方对办理常住户口的要求不同,具体的可以咨询所在地的政府网站的办事指南。以长沙为例,建立常住户口需要: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的父亲、母亲、抚养人或者其它监护人凭有关证明材料,到婴儿的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