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税是复合计税所得税-哪些税是复合计税
复合计税,是指对同一纳税人在一个纳税期内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消费税的,采取“先按比例划分征税范围,再分别计算并汇总计征”的方式。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复合计税税种:
1、 增值税与消费税:对一些需要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商品或服务,如白酒、摩托车等,需要进行复合计税。
2、 增值税与营业税:对一些既有增值税又有营业税的商品或服务,如电佩服务、邮政服务等,也需要进行复合计税。
3、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对一些企业的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利润,需要将这些利润和销售额一起计算增值税,并将这部份增值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抵扣项。
需要注意的是,复合计税的具体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行业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应以当地的税收政策为准。
从价从量复合计征有哪些
从价计税:烟(雪茄、烟丝)、其他酒、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从量计税:啤酒、成品油。既从价计税又从量计税:烟(卷烟)、白酒。从量计征消费税有资源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船舶吨税等税种。
消费税中的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应税消费品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也属于从量税。
消费税是针对特殊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商品流转税,属于价内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为列举的十五个税目(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以及涂料)。计税方式主要包括从量计征、从价计征以及从量从价复合计征。
从量计征即从量定额,计税依据为数量,税率为单位定额税率。适用范围为黄酒、啤酒和成品油。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或个人,对外销售黄酒、啤酒和成品油,消费税应纳税额=销售数量乘以单位税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复合计税是指既实行从价税,又实行从量税。我国适用复合计税方法征收消费税的主要包括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等,这些都是采取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其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其中:从价计税时: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从量计税时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有关消费税的其他规定如下:
第三条 本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及税率表》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四条 本条例第三条所称纳税人在不同税率下兼营应税消费品,是指在两种以上税率下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有偿转移所有权。前款所称已付款,是指从买受人取得金钱、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五条 条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第四条中提到的,第一项规定指的是实体的纳税人以自产应税消费品为直接材料产生最后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应税消费品组成最后的应税消费品。
第八条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消费税的发生时间分为下列几类: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如下:
1、采用赊销分期付款方式的,以书面合同约定托收日期的当天为准;书面合同未注明日期的,为应税消费品签发之日;
2、预付货款结算的,为应税消费品交付之日;
3、应税消费品的签发日期和完税日期;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以收到销货凭证或者取得销货凭证之日为结算日。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以转让使用之日为纳税之日。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之日。
(四)纳税义务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为报关进口之日。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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