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用工的方式有哪些类型-违法用工的方式有哪些
违法用工是指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干法律法规的规定,雇主或单位招用劳动者的行动。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违法用工方式:
1、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企业不签合同,或超过一个月以上内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则属于违法用工。
2、 违反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标准,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给员工最低工资。如果企业低于这个标准,就是违法行动。
3、 超时加班:《劳动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者逐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如果企业逼迫员工长时间工作,或没有支付加班费,就是违法用工。
4、 不足岁或未成年从事危险性工作的:根据《劳动法》规定,不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不得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可以从事某些特殊的工作。如果企业雇佣未成年人从事危险性工作,或不符合规定的年龄条件,就是违法用工。
5. 按性别辨别待遇:《劳动法》制止对不同性别劳动者实行差别对待。如果企业在招聘、录用、提升、工资待遇等方面轻视女性劳动者,就是违法用工。
这些只是一些常见的违法用工方式,具体的违法行动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律师或其他专业机构。
非法用工的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9号
新修订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撤废。
部 长:尹蔚民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条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第七条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八条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非法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
一、关于劳动者应享有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
(一)、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之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本条中“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的范围,依据《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三条规定,“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加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参加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得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二)、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
劳动者在享有上述其他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或法律规定的义务。他包括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其他约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本着平等协商、自愿的原则,可以就劳动者享有的劳动福利待遇、劳动报酬的数额及支付劳动报酬的时间和支付方式、保密条款等事项进行约定。
其中“劳动报酬”的约定,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时的劳动报酬或未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劳动报酬所进行的约定。在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时,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否则该约定无效;同时,用人单位在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时,还应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承担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25%支付劳动者额外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
在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区别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如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国家有关规定”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保密事项”进行约定,应当约定保密事项的范围、期限、限制的行业等。并应当给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如劳动者违反保密事项的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应承担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而言,在《劳动合同》中对相关事项进行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尤其是用人单位,更不能对劳动者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迫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直接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也不能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采取拖延的办法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也应依据法律的规定承担不签订《劳动合同》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非法用工的定义及其法律特征:
(一)、非法用工的定义: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所说的“非法用工”,指的是“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与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及备案的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违法用工的情形”。
(二)、非法用工的法律特征:
根据上述规定,“非法用工”具备以下特征:
1、非法用工的主体是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后没有再领取营业执照、再行登记、备案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有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包括过去、此刻二个时间段);
3、用人单位有非法用工的事实。
简而言之,就是非法用工单位无“用工权”而非法用工的情形。
区分用工单位是“非法用工”还是“合法用工”,关键是要看用工主体是否经过依法登记、备案,是否有无营业执照。有无营业执照、是否经过依法登记、备案是成立“非法用工”或“合法用工”的核心要件。
三、非法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一)、非法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非法用工单位”是用工单位没有“用工权”而“非法用工”的用工主体。它是对“非法用工单位”的“非法用工权”的全面否定,但该否定并没有对“非法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应享有的劳动者的“身份、权利与义务”进行否定。它的立法宗旨是通过立法保护“非法用工单位的劳动者”的权益,使劳动力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从而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金融经济合理流动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所以,“非法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及《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三条规定的权利和履行义务。
(二)、非法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必须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并且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和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与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以及范围,一律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在工作时间内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也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而不应按一般人身损害进行处理。
违法用工去哪里举报
非法用工的情形包括:
1、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应依法应登记、备案而未登记、备案单位的用工;
2、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单位的用工;
3、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或被撤销登记、备案单位的用工。
4、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外籍员工未经批准在国内工作。
非法用工要根据具体违法情节来判断其法律责任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 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非法用工单位与被用工者之间法律关系从劳动法的角度看是无效劳动关系,从民法的角度看可以是雇佣关系,因此,非法用工单位与被用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无效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竞合。这种法律关系竞合的界定对于明确非法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充分保护被用工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非法用工
有的单位可能会存在一些违法用工的情况,比方说违反规定招聘职工,或者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剥夺员工正常的休息时间等都是要受到处罚的。那么,违法用工去哪里举报下面就由我来为您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一、违法用工去哪里举报
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可以投诉的事项包括:(一)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如招用童工、收取风险抵押金、扣押身份证件等。(二)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国有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后不按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等。(三)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如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未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等。(四)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如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等。(五)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拒不遵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等。(六)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农民工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责任由农民工自负等。(七)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如不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八)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九)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如提供虚假信息、违法乱收费等。(十)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劳动能力鉴定规定的。如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十一)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等侵犯其其他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二、员工投诉单位时要注意什么
劳动者在举报、投诉用人单位过程中需注意五个事项,以利维权。一是注意区分举报和投诉。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如认为用人单位侵犯了劳动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则可提出投诉。二是劳动者应及时维权,以防错过时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有关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将不再查处。三是举报宜通过快速有效方式。举报者可拨打当地劳动保障热线电话,或登录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网站等方式尽快举报。四是投诉时提供详实信息。应明确提供被投诉单位的名称、地址及具体违法行为。为提高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效果,劳动者投诉时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也可留下姓名及联系方式,有关部门会负责保密。五是注意收集证据材料。劳动者在工作时应注意保存招工招聘记录、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相关凭证,以便在举报投诉、申请仲裁时提供。三、非法用工怎么处罚非法用工的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违法用工去哪里举报的相关法律知识了。综上可知,违法用工一般来说可以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举报,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据。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大数据处理内容。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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