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如何处理突发事件-警察如何处理突发事件
警方在处理突发事件时,通常会采取以下措施:
1、 保护现场:警方首先会对现场进行保护,避免无关人员进入和破坏现场。
2、 调查取证:警方会调查事故缘由,并搜集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词等。
3、 报警处理:警方会接报并根据实际情况,立即采取行动。
4、 现场勘查:警方会对现场进行详细的勘查,以便了解事故产生的具体情况。
5. 建立联系:警方会与相干单位或个人建立联系,以便调和处理事宜。
6、 保护秩序:警方会在现场周围设立隔离线,保护现场秩序,并疏散围观大众。
7、 排除嫌疑:警方会对现场进行仔细检查,排除嫌疑人,寻觅目击者提供线索。
8、 履行法律:如果嫌疑人有罪,警方会根据法律程序,将其逮捕并带到法院接受审判。
以上内容是警方处理突发事件的基本步骤。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但这些基本步骤都是通用的。
公安民警处置突发事件或者遇有紧急情况在建制不明时依据什么确定领导指挥关系
公安民警处置突发事件或者遇有紧急情况,在建制不明时,依据领导职务和警衔确定领导指挥关系。
应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委、政府的领导是突发事件的首要原则
只有党委的领导才具有最大的号召力,才能够统一指挥,使各部门既各行其职,又协调配合。任何种类的突发事件必然涉及很多部门和单位,处置工作也需要很多的人力、物力、财力,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如有可能公安机关要建议成立突发事件指挥部,公安机关应为指挥部领导成员之一。
二、快速反应,力争主动的原则
先在系统内部分级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好工处置预案,组建好处置队伍。快速开展信息收集、分析、交流、上报工作,向领导机构汇报,积极与其他部门沟通。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处置人员要熟知与处置工作有关的法律规、规章和规定,在处置中,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当事人员、财产、物资进行救援。对有关的车辆、道路进行管制和的查控。严厉打击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确保生产、生活、工作秩序的安定。严厉打击与事件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救援创造必要的条件。及时发布或在职权范围内直接发布公共信息,澄清事实真相,缓释和消除公众疑惑心理。坚决依法打击有各种非法目的的造谣、编造及传播虚假信息,在社会及民众中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避免激化,区别对待的原则
在突发事件中,往往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互相交织它们既有统一性,有时也有对立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往往要深入到事件中去,面对具体的现实矛盾关系。在处理这些矛盾时,必须把公众利益放在首要位置。对凡是有害于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
对于事件的一般参与者,主要是说服教育,讲清道理;对于组织策划者和少数骨干分子可以进行规劝教育,对不听劝阻、执意不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不能以任何借口给予照顾。对于少数有现行打、砸、抢、烧行为的破坏分子,视其情况,采取强硬手段予以打击,迅速平息事件不可满足其要求。
四、依法处置原则,情势变通原则
对突发性事件必须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在具体问题上要防止自由裁量权的过度使用。公安机关不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还要准确地执行与事件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做到规范执法、公平执法。当前,我国突发事件预防还有待于完善,突发事件不断有新的表现形态出现,在有些时候会出现法律上的空白,在此情形下公安机关就要依据有关法学原理和法律精神的内在意蕴,变通性地进行执法。
公安机关是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主力和实战单位,平时要经常性的开展相关的调研、广泛收集有关的社情、信息,对一些重点信息要分析、交流,力争把突发事件制止在萌芽状态,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原则是什么?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工作要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以人为本原则;预防为主原则;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原则。
我国的上下级公安机关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级公安机关的工作,是可以对下级公安机关开展巡查工作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二十九条 下级(机关)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除有明确要求外,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上级(机关)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不能报告的情形解除后24小时内补报。
法律分析:1 宣传教育措施: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通过广播、通告、交谈、对话、领导人讲话等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解答有关问题说明事件真相,劝退参与者和围观的群众。 2 现场管制措施: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未经检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守护重点目标;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检查嫌疑人员随身携带物品;未经现场指挥部批准,任何人不得在事件现场从事录音、录像、拍照、采访、报道等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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