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审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政审的内容包括哪些

政审是审查申请人的政治背景和政治立场,以确保其符合特定职位的要求。以下是政审通常涵盖的一些内容:

1、 政治面貌:审查申请人是不是有过任何政治活动或加入过任何政党。

2、 家庭背景:审查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是不是触及过任何违法活动或犯法行动。

3、 社会关系:审查申请人的人际关系是不是存在任何潜伏的政治风险或利益冲突。

4、 犯法记录:审查申请人是不是有过任何刑事犯法记录。

5. 党派偏向:审查申请人是不是有过参加过任何政治运动或参与过任何政治活动的记录。

6、 保密性:审查申请人是不是符合国家安全和保密规定。

以上内容是一些常见的政审内容,具体情况可能会因不同的职位和国家而有所不同。

政审都审查什么内容

政审是对个人在政治、思想、品德、作风、纪律等方面进行的全面审查,旨在确保被审查对象符合相关岗位或组织的政治要求和标准。

一、政治立场与观点

政审首要审查的是个人的政治立场和观点,包括是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否认同社会主义制度,以及是否积极参与和支持国家大政方针。

二、思想品德与道德风貌

审查个人的思想品德和道德风貌,主要关注其是否具备高度的道德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是否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以及是否有不良嗜好或违法违纪行为。

三、作风纪律与工作态度

政审还会关注个人的作风纪律和工作态度,包括是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是否认真负责、勤奋工作,以及是否具备团队协作精神和良好的沟通能力。

四、社会关系与背景调查

对个人的社会关系进行审查,了解其家庭成员、亲朋好友及主要社会交往对象的政治表现和思想倾向,以排除潜在的政治风险。同时,对个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进行核实,确保其信息的真实性。

五、安全保密意识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机密等敏感岗位的政审,还需特别关注个人的安全保密意识,确保其能够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防止泄露国家机密。

综上所述:

政审是对个人在政治、思想、品德、作风、纪律等方面进行的全面审查,旨在确保被审查对象符合相关岗位或组织的政治要求和标准。政审内容涵盖了政治立场与观点、思想品德与道德风貌、作风纪律与工作态度、社会关系与背景调查以及安全保密意识等多个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十六条规定: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和现实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法律分析:政治审查主要强调本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政审不合格: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质不好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国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本人与其划不清界限的;直系血亲中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法律依据:《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

第五条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征兵政治审查应当以应征公民本人现实表现为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征兵期间对预征对象的政治审查工作实行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县(市、区)三级审查和区域联审,严格落实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对预征对象政治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1、村(居)委会应当按照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对体检合格的预征对象的政治情况进行审查,作出鉴定意见,及时向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推荐政治审查合格者。

2、预征对象最后就读的学校应当对其在校期间的表现和文化程度出具证明,并提出鉴定意见。

3、公安派出所应当认真审查预征对象的年龄、户籍、户口迁移记录、现实表现等情况及其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并提出审查意见。

4、乡(镇、街道)应当认真核查村(居)委会、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公安派出所对预征对象的政治审查情况,并提出审查意见。

5.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审查组应当会同司法、工商、税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对经过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政治审查合格的预征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签署政治审查结论意见。

6、各级负责政治审查工作的机构、单位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见附录1)中签署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