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失灵有哪些种类和表现-市场失灵有哪些种类
市场失灵是指由于市场机制本身存在的问题,致使资源配置失效的一种现象。根据不同的缘由,市场失灵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双方在交易中获得的信息量不同,一方可能知道更多关于产品或服务的信息,而另外一方则可能不知道。
2、 垄断:垄断是指市场上只有一个或少数几个生产者控制了全部的市场供应。这会致使价格太高,且产品质量和数量没法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3、 外部性:外部性是指一个行动对其他人的影响超过了该行动的本钱和收益。例如,污染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一个人的污染行动可能会给其他人带来健康问题,但这个人其实不会因此承当相应的责任。
4、 公共物品:公共物品是指那些能够被所有消费者共同使用,但没法通过市场机制有效分配的产品或服务。例如,教育、医疗等都是属于公共物品。
5. 不完全竞争:不完全竞争是指市场上存在多个生产者和消费者,但每一个生产者的市场气力都相对较小,或每一个消费者的消费选择都不足。
6、 过度监管:过度监管是指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过于频繁和深入,使得市场失去了自我调理的能力,致使资源的配置效力低下。
市场经济是什么意思.
市场经济是指通过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形式。简单地说,市场就是商品或劳务交换的场所或接触点。市场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在市场上从事各种交易活动的当事人,称为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以买者、卖者的身份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活动中不仅有买卖双方的关系,还会有买方之间、卖方之间的关系。
如果不考虑政府的作用,市场经济体系中有两个部门,一个是公众,一个是企业。
两个部门的相互关系,可以说明市场供求的一般原理。
为什么制定一部法律或制度必须考虑它的连续性
2022年的初级经济师考试即将在十一月的中旬开始考试,各位考生平时在复习过程中的做题训练进行的如何呢?我建议各位考生多做一做考试真题,感受考试难度和考察方向内容,接下来就和我一起来看看2021年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吧!
61.题干关于中期预算的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中期预算具有法律效力
B.中期预算不需要经过国家权力机关批准
C.中期预算不能修订
D.中期预算有效期为5~10年
答案B
解析 中期预算,是指预算有效期为几年(多为3~5年)的政府预算。中期预算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需经国家权力机关批准。中期预算应该根据社会经济和财政变化情况对中期预算予以修订。
62.题干剥削制度,贫富两极分化的深刻经济根源在于()。
选项
A.资源配置有差异
B.市场发育不完全
C.生产资料私有制
D.经济发展不平衡
答案C
解析 剥削制度、两极分化的深刻经济根源在于生产资料私有制。
63.题干关于我国货币制度的说法,错误的是()。
选项
A.人民币采取不兑现纸币的形式
B.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
C.人民币没有含金量的规定
D.人民币出入境不受任何限制
答案D
解析 人民币出入境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64.题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为()。
选项
A.2~200人
B.1~100人
C.50人以上
D.50人以下
答案A
解析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通过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所设立的经济组织。
65.题干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有机联系,内在统一的整体是()。
选项
A.法律部门
B.法律规范
C.法制体系
D.法律体系
答案D
解析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进而形成的有机联系内在统一的整体。
66.题干关于账户式资产负债表的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长期股权投资排列在固定资产前面
B.资产项目按金额大小排列
C.其依据的会计等式是资产=所有者权益
D.左方为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答案A
解析 选项B,资产减值是利润表项目;选项C,资产=所有者权益+负债;D,右方为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67.题干往来款项清查一般采取的清查方法是() 。
选项
A.实物盘点法
B.银行对账单对法
C.发函询证法
D.技术推算法
答案C
解析 往来款项的清查一般用发函询证的方法进行核对,派人前往或利用通信工具,向结算往来单位核实账目。
68.题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的是()的价格机制。
选项
A.以政府为主制定和管理
B.全面市场调节
C.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有政府宏观调控
D.与国际市场直接挂钩
答案C
解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格机制是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有政府宏观调控的价格机制。
69.题干关于数据分析的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数据分析适用于数值型数据
B.单变量分组不适合离散变量且变量值较少的情况
C.组距分组不需要考虑组间资料的差异性
D.组距分组首先要确定组限
答案A
解析 单变量值分组是把每一个变量值作为组这种分组方法通常只适合于离散变量且变量值较少的情况(B错误)。
在连续变量或变量值较多的情况下通常采用组距分组。采用组距分组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确定分组组数(D错误)。
第二步对原始资料进行排序。
第三步求极差。
第四步确定各组组距。
第五步确定组限。
第六步确定各组观察值出现的频数。
第七步制作频数分布表并填上相关的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组距分组要尽量保证组间资料的差异性与组内资料的同质性。故C错误。
70.题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
选项
A.该组织的同级人民政府
B.该组织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C.该组织
D.该组织的主管部门
答案C
解析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以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71.题干下列银行中,不属于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有()。
选项
A.中国人民银行
B.国家开发银行
C.中国进出口银行
D.中国工商银行
E.民生银行
答案ADE
解析 A是中央银行,DE是商业银行。
72.题干下列资产中,属于流动资产的有()。
选项
A.无形资产
B.固定资产
C.交易性金融资产
D.应收账款
E.存货
答案CDE
解析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账款和存货等。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称为非流动资产,主要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73.题干下列调查内容中,通常采用不连续调查的有()。
选项
A.股票消耗
B.耕地面积
C.人口出生
D.工业产品生产
E.生产设备拥有量
答案BE
解析 不连续调查是间隔一个相当长的时。(通常是一年以上)所做的调查,一般是为了对总体现象在一定时点上的状态进行研究。如生产设备拥有量耕地面积等。
74.题干下列统计指标中,应采用几何平均数方法计算平均数的有()。
选项
A.发展速度
B.营业收入
C.投资完成额
D.销售收入
E.产品合格率
答案AE
解析 计算几何平均数要求各观察值之间存在连乘积关系,它的主要用途是:
①对比率指数等进行平均。
②计算平均发展速度。
75.题干下列金融工具中,属于衍生金融工具的有()。
选项
A.期货
B.支票
C.互换
D.期权
E.汇票
答案ACD
解析 衍生金融工具的种类主要有:
(1)期货和期权;
(2)互换。
76.题干下列数据整理与图示方法中,适用于分类数据的有()。
选项
A.组距分组
B.比例
C.饼图
D.条形图
E.比率
答案BCDE
解析 分类数据本身就是对事物的一种分类,因此在整理时除了要列出所分的类别外还要计算出每类别的频数频率或比例比率同时选择适当的图形进行显示以便对数据及其特征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反映分类数据的图示方法其中包括条形图和圆形图(也叫饼图)。
77.题干下列法律制度中,属于商法领域的有()。
选项
A.公司法
B.产品质量法
C.破产法
D.诉讼法
E.海商法
答案ACE
解析 商法是在适应商事活动需要的基础上从民法发展而来的特别法包括公司、证券、破产、保险、票据、海商等领域的法律规范。
78.题干下列情形中,属于市场失灵的主要表现的有()。
选项
A.价格波动
B.收入分配不公
C.自然垄断
D.外部效应
E.信息不对称
答案BCDE
解析 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自然垄断。
2.信息不充分和不对称。
3.外部效应和公共物品。
4.收入分配不公和经济波动。
79.题干我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所秉承的基本则有()。
选项
A.协商
B.合作
C.和平
D.共赢
E.发展
答案BCDE
解析 为了顺应经济全球化这一历史潮流,秉承和平发展合作共系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和跨区域乃至世界经济的健康发展2015年我国政府提出了“一带一路”倡议。
80.题干企业资金流量的基本环节包括()。
选项
A.资金周转
B.资金增值
C.资金投入
D.资金筹措
E.资金退出
答案ACE
解析 企业的会计对象就是企业再生产过程中能以货币表现的经济活动即企业的资金运动包括资金投入资金周转资金退出三个基本环节,随着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不断进行企业的资金也在不断地进行看循环和周转由货币资金转化为回定资金储备资金再转化为生产资金成品资金最后转化为货币资金。由于资金的取得运用和退出等经济活动。
初级经济师考试内容
《经济基础知识》 :共30章,内容分为六个模块,分别是:经济学基础、财政、货币与金融、统计、会计、法律。涉及的知识广泛,考核全面。
《工商管理专业知识与实务》 :共9章,分别为:企业及其管理概述、工商企业组织结构、市场营销管理、生产过程组织、质量管理、技术改造与新产品开发、员工招聘与员工培训、财务管理、管理信息系统。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知识与实务》 :共14章,分别为:个体心理与行为、团体心理与行为、工作态度与行为、人力资源管理概述、工作分析、招募与甄选、绩效管理、薪酬福利管理、培训与开发、员工关系管理、劳动法律关系、就业与职业培训、招用人员、劳动标准与劳动保护
《金融专业知识与实务》 :共9章,分别为:货币与货币流通、信用与利息、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商业银行的资本与负债、商业银行的资产与中间业务、商业银行会计、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国际金融基础
《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 :共10章,分别为:财政的概念与职能、财政支出理论与内容、财政收入概述、税收基础知识、货物和劳务税制度、所得税制度、其他税收制度、政府非税收入、公债、政府预算管理
《建筑与房地产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 :共10章,分别为:建筑业与建筑市场、房地产业与房地产市场、工程建设管理基本制度、建设工程投资决策分析与审批、建设工程实施组织模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进度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环境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信息化
初级经济师考试题型及评分标准
1.经济师题型题量及分值
经济师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初、中级经济师均实行电子化考试,考生全部在计算机上进行作答。两个考试科目实行合并组织、分科目连续作答的方式,每个科目考试时长(最长作答时间)为1.5小时,两科目总计考试时长为3小时。在考试运行过程中,迟到5分钟以上的应考人员不得入场考试,每个科目可以提前15分钟交卷,两科目均在系统中正常交卷后方可离场。
2.经济师各题型评分标准
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BOT模式及其法律规制
钱水苗* 徐迪**
摘要:环境污染治理是政府的职责,但并不必然要求政府直接“生产”,其投资渠道应多元化,BOT模式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但其与现行环境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衔接也是需要重视的问题。
关键词:环境污染治理 市场 BOT
“环境污染”是指“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间接地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至于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者妨害舒适和环境的合法用途”。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4条所列举的“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包括“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是我国环境法制尤其是针对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则。但是,由于环境污染“与经济发展具有相伴相随的孪生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相当程度的价值正当性或社会有用性”, 因此,将环境污染完全消灭于无形是不现实的,除非实行“零增长”“零排放”。 鉴于此,“预防为主不是代替治理措施”,“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
一、环境污染治理的提供者——政府
人类经济发展史的实践无可辩驳地证明市场是更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方式。萨缪尔森(P. A. Samuelson)对此作过通俗的解释:一个完全竞争的、一般均衡的市场体系会显示配置效率。在这一体系中,所有产品的价格都等于其边际成本,所有的要素价格都等于其边际产品价值,不存在外部性。在这些条件下,如果每个生产者最大化其利润,每个消费者最大化其效用,经济在总体上是有效率的,你无法使任何人的状况在不使他人状况变差的条件下变好。这意味着,在社会资源和技术既定时,即使是最有能力的计划者,使用最高级的计算机,制定最天才的重新配置计划,他也无法找出比竞争市场更好的解决方案。没有哪一种重新配置能使任何人的状况改善。不论经济中有一个、两个市场,还是有二百万个市场,这个结果都是正确的。 然而,这些结果通常都是以假设完全竞争的市场为基础的,事实上,市场不是完美无缺的,它会失灵。市场失灵,“是指那些为取得有效的市场解决办法所需的条件不存在,或者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相冲突”。 狭义的市场失灵,是指市场运行的结果,未能满足帕累托最优条件,造成效率损失的状况;广义的市场失灵除狭义的内容外,还包括市场在解决收入分配等社会问题时的无能为力。
市场失灵的一个原因,是由于存在纯公共产品,萨缪尔森(P. A. Samuelson)把纯公共产品的概念定义为:“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 纯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因为技术或者成本的原因,无法排斥其他人对该产品的占有;还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再增加一个人也不会导致任何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考虑到产品的非排他性,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生产者不具有供应公共产品的动机。因为他一旦生产了这种产品,他就无法排除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那么,是否可以考虑消费纯公共产品的人们形成一个私人合作制,达成协议共同承担该公共产品所需的成本。这种协定对于小群体也许是可行的,可是随着群体规模的扩大,个人成为免费搭车者的可能性也提高了,因而私人自愿协定无法再起作用。因此,对一个大群体而言,“纯公共产品是通过公共部门预算来提供的”。 环境污染治理即为公共产品的一个例子,所以,“供方只能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
现实生活中纯粹的公共产品或纯粹的私人产品都很少见,更多的是兼有二者性质的混合产品,外部性问题正是由此产生。 所谓外部性,指的是某一生产者(或消费者)的行动直接影响到另一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成本或效用。 按照传统福利经济学的观点,外部性是一种经济力量对于另一种经济力量的“非市场性”的附带影响,是经济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 它包括正、负两方面影响,正面的影响亦称正外部性或外部经济性,负面的影响亦称负外部性或外部不经济性。前者的一个典型例子是某项新技术发明被他人公开的无偿使用,后者的典型例子是环境污染问题。
要使资源有效配置,就要矫正外部性。基本的方法就是要将外部性内部化,即把外部性产生的社会成本或收益转化为外部性制造者自己的私人成本或私人收益。具体地又可分为市场的方法和非市场的方法。按照科斯定理:只要产权界定清晰,在交易费用可忽略不计的情况下,资源会自动实现有效配置。这时,将产权界定给谁并不影响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只要界定明确,资源配置的结果都一样。 然而,现实的世界实际上总存在交易费用,有时交易费用还非常大,当牵涉的人很多时就是这样。因此,就必须由非市场的政府行为干预来消除外部性。
交易成本、排他成本和免费搭车策略使公共产品的私人式自愿供应面临许多问题,因此,“政府一种可能角色就是干预市场的配置职能,从而纠正市场失灵或采用政策弥补其效果。” 提供公共产品(包括环境污染治理及其制度安排)成为政府的基本职能。
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发挥到极至,形成与市场经济体制截然相反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行政计划机制在对资源的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政府经济职能不是对经济的运行起辅助作用,而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全方位的主导者和主宰者,小到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卖给何人,大到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和参数的确定、协调,都由政府一手操办。 “在这里,全体公民都成了国家(武装工人)的雇员。全体公民都成了一个全民的、国家的‘辛迪加’的职员和工人。”整个社会将成为一个管理处,成为一个劳动平等、报酬平等的工厂。”
以上的分析似乎一直在向我们昭示:市场是不完善的,政府干预可以校正市场。但我们忽视了一个重要问题:政府干预本身是有成本的,同样存在“政府失灵”现象。政府作为雇员机构都具有官僚主义的弱点,运作成本高,容易导致浪费与文牍主义, 同时,间接地增加“纳税人”的成本;民主政府的政策还往往有一种“中位取向”,作为受选民委托者,它往往体现大多数选民的利益,而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中那些最弱势群体、以及其他特殊群体的需要。例如妇女、儿童、残疾人、赤贫者的保护等等。 尤其值得重视的是,政客和官僚们的“寻租”行为,“人们试图寻求影响国家的方法以便使福利转移到他们手上”。
二、环境污染治理的市场化——BOT模式
市场和政府存在着各自的优越性,同时,也都可能出现“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因此,我们的任务无疑便是找到两者的平衡点,使其各自充分发挥作用。根据OECD市场经济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环境管理经验,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主要作用是规制和监督,同时提供必要的环境公共物品。 但是,这并不必然意味着由政府来生产,政府“可以把生产该产品的合同承包给私人生产厂家”, 吸纳商业资本、社会公众和企事业单位等社会资金来参与,形成社会多元化投资局面。在国际上,从80年代开始,欧美开始倡导和鼓励私人部门积极参与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力图在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之间建立伙伴关系,这一作法后逐渐被东亚许多国家所重视和应用。美国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的较大部分由私人部门承担;马来西亚将全国划分为几个区域,把垃圾和污水处理业务全部委托给几大公司;日本过去曾把政府环境预算的80%以上投入到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中,现在也感到力不从心,弊端甚多,因而开始变革。 而我国,环保投入机制基本是延续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投资主体仍然主要是国家和政府。
BOT模式似乎是我们苦苦寻觅的“平衡点”的天然物,“蓦然回首,她在灯火阑珊处”。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营运-移交)投资方式是由政府通过特许协议的方式将基础设施的建设、营运权让渡给项目发起人并对部分项目风险提供商业支持和政府承诺;项目发起人则设立项目公司,并由项目公司通过一系列协议(合同)联接众多的项目参与者对项目进行建设、营运,通过经营所得收回投资,偿还贷款,获取收益;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将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BOT投资方式具有融资能力强,自有资本需要量小,投资收益有保障等众多优点,因而,“自土耳其1983年设立世界上第一个BOT项目到1993年,世界范围内有近150个基础设施项目采用BOT投资方式,总投资额超过600亿美元”。
BOT投资方式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众多当事方,规范当事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亦为数不少, 其法律特性在我国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中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可行性。
1、BOT是政府与私人资本以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为标的的合作关系。 BOT所涉及的领域一般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基础设施项目,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及垄断专营带来的效率低下、管理混乱等原因,这些本应有国家投资、垄断专营的领域,不得不引入私人资本。因此,从本质上讲,BOT是将本国和本地区的那些本应由公营机构承建和运营的公用设施项目,通过政府授权方式特许给某个私营机构来建设和经营,“是业主国政府的一项具体的独立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的政府职能由私人代为实现”。 我国BOT项目大都分布在火力发电厂、高速公路、隧道、铁路等基础行业,而又以地铁、港口、火力发电厂和交通运输投资额巨大的项目居多,其他类型的项目少。然而,1998~2000年间,中央政府增发国债3600亿元,国债投放的重点就是公路项目。各地电力市场也在“强电政策”的推动下很快趋于饱和。 与之相反,据国家环保部门最新统计,目前我国城镇日排放污水总量近1.4亿吨,但达到国家二级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总量只有约0.1亿吨, 全国城市垃圾的年产量达1.5亿吨,且每年以8%至10%的速度递增,全国历年垃圾存量已超过60亿吨, 仅凭政府财力显然难以完成治污使命。环保产业已成为朝阳产业。但我国环保产品与巨大的市场需求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BOT投资方式在环保产业,尤其是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中将大有可为。
2、BOT以政府特许为核心和基础,政府以合同中的行政特权方式保留和行使公共职权。BOT模式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系统法律关系群,这种关系群是由公法和私法合作调整的。在这庞大的法律关系群中,核心是政府特许,其表现载体即为特许权协议,其他所有合同均以特许协议为基础,为实施其内容服务。特许权协议在法律性质上为公法契约(行政合同), 协议目的具有公益性,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政府在特许权协议中既是一方当事人,同时又以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管理机关身份出现,其地位具有双重性,具体表现为:第一,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以盈利为目的的私人资本进入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必须首先得到政府特别授予的专营权;第二,政府有权监督私人履行特许协议的行为,有权为维护公共利益,变更、终止合同;第三,经营期结束,政府无偿取得基础设施的所有权。 环境污染治理是政府的职责,虽然政府可以通过BOT模式将其“承包”给私人,但显然政府不能据此放任自流,不能放弃其监管职责。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文件都相应的规定有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3、BOT是一种特殊的私人直接投资方式。BOT投资方式具有私人直接投资的本质特征,这是毫无疑义的。私方当事人以盈利为目的,以私人名义参与公共工程,自行筹资,自享收益,自担风险。而且,目前我国所称的BOT往往仅指国际BOT(外资BOT),没有包括国内私人以BOT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可能性。 我国第一座以BOT方式建设的城市污水处理厂2001年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竣工,投资方为美国金州集团北京金源环保公司,美国金州集团与北京市政府磋商,拟投资建设北京北小河污水处理长二期工程。此外,法国苏伊士集团也准备投资建设北京卢沟桥和小红门两座污水处理厂。 鼓励内资参与BOT投资将是我国环境污染治理的发展方向。目前我国民间资金充裕,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实际民间金融资本存量不少于10万亿元,仅浙江省就有3500亿元民间资金闲置; 同时还有一批资金和技术较为雄厚的民营企业,而且对投资环保产业有巨大的热情,因此,具备发展内资BOT的客观基础。实践中也确有其事。国内民营企业中宜环能环保技术公司与河北省安新县达成了意向性协议,采用BOT方式建设垃圾处理厂,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另一家民营环保企业桑德集团,更是雄心勃勃,推出“中华碧水计划”:与全国12个省市签约,宣布以BOT模式承建这些地方的污水处理厂。
BOT方式的设计,成功地把基础设施分成投资建设、经营回报和无偿移交三个阶段,并将前两个阶段成功地与政府直接职能分离,推向市场,辟为可以投入产出的领域。利用私人经营机制和市场经营机制获得高效率和高质量,避免了国家作为主体直接进入经营领域所带来的高成本、低效率弊端。同时政府作为标的物的最终所有权人自始至终所享有的监督权和其他一系列特权,保证了BOT方式不改变基础设施的公益性和公共性。环境污染治理作为公共产品,所要求的“政府提供”和“私人生产”在这里完全得到了满足,政府和市场找到了各自合适的定位。
三、BOT模式与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冲突和协调
BOT模式在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中是新生事物,因此,其与我国现行环境法制的冲突将是不可避免的,两者之间的协调、融合也就显得格外重要。
1、BOT模式与排污收费制度
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但是,非竞争性产品未必是非排他的,有时,可以采用很简单的排他手段,如收费就可以使排他成为可能。 BOT模式中的投资方之所以愿意投资于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就是因为能通过收取污染处理费的制度将环境污染治理这一公共产品具有排他性,以实现其盈利的目的。为了保证这一稳定的并且也是唯一的利润渠道,排污收费制度就显得颇为重要。
排污收费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 按照所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征收一定的费用的一套管理制度。它是“污染者负担原则(PPP)”的具体体现。 排污费的使用,按《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的规定,作为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由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下列3个方面:
①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
②用于区域性综合污染治理。
③用于补助环境保护部门检测仪器设备的购置、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技术培训等。在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BOT模式下,排污费的使用就需要重新分配。项目公司直接向排污者收取污染处理费,或者由政府从排污费中列支,这两种都是可行的方案。
与“污染者负担原则(PPP)”相对应的为“使用者负担原则(UPP)”。
1999年,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通知指出:“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用户用水数量,各城市要在用水价格上加收污水处理费,以补偿城市排污和污水处理成本,建立污水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在美国,自来水费中有55%是污水处理的费用;在丹麦,污水处理费为自来水费的1.6倍。 我国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环境污染治理一直被当作公益事业,使用者无需交费,在BOT模式下,环境污染治理已不再是纯粹的公共产品,因此,向使用者收费也自然显得理所应当。浙江省杭州市物价局自2002年9月1日起,对杭州市自来水价格进行结构性调整,但所有水价均包括每吨0.4元的污水处理费。
2、BOT模式与“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一项法律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首创的,是一项控制新污染源的法律制度,也是“预防为主”原则的具体体现。
1986年3月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
1998年新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重申了这一规定。并且,从1989年起,我国“三同时”制度的执行率连续保持在98%以上的水平。 由此可见,“三同时”制度已经深深扎根于我国环境法制。然而,“三同时”制度出台于1970年代初, 经济、社会体制已出现重大转型的今天,对“三同时”制度的价值可能需要重新估量。环境污染治理开始出现市场化、集约化道路的新形势下, 还是严格要求“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是否还有必要?我们认为,“三同时”制度应该淡化。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时候,应对该建设项目适合污染集中治理还是单独治理作出评价,适合集中治理的,就不必强制要求其执行“三同时”制度,当然,其若选择执行“三同时”制度,法律亦不禁止。
3、BOT模式与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和在特殊保护区域内超标排放的已有设施,由人民政府决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其在一定期限内治理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一整套措施。限期治理制度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管理制度,是减轻或消除现有污染源的污染和污染严重的区域污染,实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体现。限期治理制度同样诞生于1970年代初, 实现的是“谁污染谁治理”原则,而目前,更为科学的“污染者负担”原则 已取而代之,其在“限期治理污染”领域的表现即为“代履行”。代履行,是一种行政法上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是指行政主体雇人代替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而强制义务人缴纳劳务费用的行政强制方式。” 限期治理污染代履行,即为由他人代为履行限期治理任务,向履行方支付治理费用。 此处“他人(履行方)”的最合适人选莫过于以BOT模式投资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一方面,此类BOT项目所成立的污染治理公司更具专业化和集约化,可以减少限期治理任务的成本,从而减少整个社会的成本;另一方面,限期治理污染代履行也为BOT模式中的投资者提供了一条利润渠道,因此可谓“双赢”。
4、BOT模式与环境法律责任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重要特征之一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表现为对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环境法律责任是综合性的法律责任,包括私法责任(民事责任)和公法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无论私法责任还是公法责任,其责任主体均为环境违法者,这是无疑义的,然而,在环境污染治理的BOT模式中,排污者和污染治理者,谁是环境违法主体,谁该承担环境法律责任,却变成一个困难的问题,目前学者亦是众说纷纭。 我们认为,在这一问题上,应区分私法责任与公法责任。私法责任,主要是因环境侵权而生,而在环境侵权领域,采无过错责任主义归责原则已成为世界各国法律上的通制。 因此,因污染造成的环境侵权,排污者和污染治理者应对受害者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受害者可以向两者中的任何一方提起诉讼,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当然,若属于另一方过错引起,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先行承担责任方可以行使追偿权。而在公法责任中,行为人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 因此,只能令排污者或者污染治理者中的过错方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区分方式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污染事故受害者在实践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无力追究真正的责任人,而公法责任的追究者——行政主体或者司法机关——是完全有能力做到也应该做到这一点的。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大数据处理内容。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原文链接:https://edu.h3e.cn/edu/26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