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废止公文文件-如何废止公文
公文是指由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为了履行某项任务而发布的文件,其效率仅次于法律。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废除公文,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全性和法律法规的合规性。以下是关于如何废除公文的一些基本步骤:
1、 确认公文的有效期:首先要肯定公文的有效期。有些公文有明确的时间限制,过了有效期就需要废除。如果不肯定公文的有效期,可以咨询相干的政府部门或单位。
2、 查阅相干法规:根据公文所触及的领域和内容,查阅相干的法律法规。了解废除公文的具体规定和程序。
3、 准备废除公文所需的材料:一般情况下,废除公文需要提交申请,并附上相干证明材料。例如,如果是由于法律更改而废除公文,可能需要提供新的法律法规的相干证明材料。
4、 提交废除公文申请:将准备好的申请和证明材料提交给相干的政府部门或单位。通常,需要填写相应的表格并签字确认。
5. 完成废除公文手续:相干部门或单位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在满足所有要求后完成废除公文的手续。在此过程当中,可能需要等待一段时间,具体时间取决于具体的政策和地区。
6、 检查废除公文是不是生效:在完成废除公文的所有手续后,需要检查废除公文是不是已生效。一般来讲,废除公文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不再产生任何法律效率。
需要注意的是,废除公文的进程可能会触及到一些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因此建议在操作前先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法律顾问。
公文废止和撤销的规定
公文撤销和废止常识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现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起始之日起无效;公文被皮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沙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1.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2.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3.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4.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注意:新《条例》与原《办法》在公文处理方面的差异2012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简称新《条例》)并宣布从2012年7月1日起该新《条例》正式施行,同时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简称原《办法》)停止执行。新《条例》和原《办法》在公文处理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1)突出拟制环节。将原《办法》中发文办理环节的“起草”、“审核”、“签发”环节划归到“公文拟制”部分。
(2)简化办理程序。
(3)收文程序。将原《办法》中的收文程序由签收、登记、审核、分办、拟办、批办、承办、催办调整为新《条例》中的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
法律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五条 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四十七条 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四十九条 公文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
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一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两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三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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