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产品如何入账科目-自用产品如何入账

如果您要将自用产品用于公司运营,那末您需要将其作为资产进行记录。这通常意味着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一项“自用产品”或“库存商品”。对自用产品的账务处理,您应当依照其用处和使用情况来记录其本钱和折旧费用,并确保其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企业自产产品自用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公司自产自用的产品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但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当于移动使用时纳税。
计算公式为: (实行从价定率计税的)应纳消费税=销售额×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计税的)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实行复合计税的)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税率 实行从价定率计税或复合计税(从价部分)的,按以下顺序确定销售额:
1、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 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的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_消费税税率) = 成本×(1+成本利润率)/(1_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中“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自产自用消费品如何作账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集资、广告样品、职工奖励福利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是按成本转账。
会计处理如下:自产自用的产品在移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关科目,借记“在建工程”等,贷记“库存商品”。《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中明确: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并据以计算缴纳各种税费。对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征税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企业将自产自用的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应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等,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按税收规定需要缴纳所得税的,还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应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缴纳所得税,借记“在建工程”等,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举例如下:某企业2007年2月8日,辅助生产车间为本企业一专项工程(尚未完工)特制一台专用机床,经核实其实际生产成本为3.2万元,企业账务处理为:借:在建工程32000贷: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32000。会计人员自查2月份账证资料发现,2月份生产成本中所耗外购材料等扣除项目金额占整个生产成本比例为65%,采购材料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未视同销售,工程成本少计销项税额5984元[32000×(1+10%)×17%]。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在计算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601.60元[32000×(1+10%)-32000-5984×(7%+3%)]。应补企业所得税额858.53元(2601.60×33%)。有关会计分录为:借:在建工程5984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984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598.40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418.88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179.52借:所得税费用858.53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858.53。企业自制产品被福利部门领用,举例如下:2007年3月,将成本价20万元的特制低度薯类白酒1万千克发放给职工(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计提增值税3.4万元,会计账务处理为:借:应付职工薪酬274000贷:产成品——薯类白酒2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40000。会计人员自查时发现,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虽视同销售进行了会计处理,但计税销售额错误,企业错按成本价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错用按成本价计提消费税。正确的计算如下:组成计税价格=200000×(1+10%)÷(1-20%)=275000(元);应补增值税=200000×(1+10%)÷(1-20%)×17%-34000=12750(元);应补消费税=200000×(1+10%)÷(1-20%)×20%+10000×2×0.5-40000=25000(元)。自产自用的产品入是以其库存的成本及应上缴的相交税费作为入账价值进入固定资产。本题中的成本是360000元,消费税为360000*(1+8%)/1-9%)*9%=38452.75元。另外,作为自用的产品要作进项税转出,由于本问题中说明生产成本中有进项抵扣的材料或劳务成本的比例,在此无法计算进项转出的金额,一般来说这个比例是由历史资料分析或税务局核定。最后确定汽车的固定资产入账的价值为360000+38452.75+应转出的进项税。根据今年新的增值税转型的要求,直接用于生产服务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可以抵扣。按照这个原则,如果此汽车是直接为生产服务的,上述所提的进项税则不需要转出,在此情况下,汽车的入账价值就是360000+38452.75=39845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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