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落实简政放权制度-如何落实简政放权

简政放权是国务院2013年推出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旨在通过减少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力和服务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以下是如何落实简政放权的建议:

1、 简化审批程序:政府应当通过改革审批流程、优化服务等方式,简化企业注册和经营审批程序,下降企业的运营本钱。

2、 减少行政审批: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渐减少没必要要的行政审批项目,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

3、 提高服务质量:政府应当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和支持率。

4、 加强监管:政府应当加强对放权后市场的监管,避免市场混乱和不公平竞争。

5. 强化责任追究:对因放权不当致使的问题,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严肃处理责任人。

落实简政放权需要政府从多个角度动身,既要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又要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良好的秩序。

政府应该如何实施“简政放权”?简政放权的意义在哪?

1、简政放权指精简政府机构,把经营管理权下放给企业。是中国在经济体制改革开始阶段,针对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职责不分、政府直接经营管理企业的状况,为增强企业活力,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而采取的改革措施。

2、简政放权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先手棋”和转变政府职能的“当头炮”。本届政府开门“第一件大事”、2014年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主题是“简政放权”。一年多来,国务院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等事项已逾500项,而本届政府成立之初的承诺是,任期内至少要取消、下放现有1700多项行政审批事项的三分之一。

3、本轮简政放权要求中央各部委和各级地方政府建立权力清单制度,锁定了改革和管理的底数,放权对象既包括下一级政府,也包括社会、市场,改革的视角更加全面。及时修改法律法规,确保简政放权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衔接,并对已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改革的布局更为周密。不仅是力度和速度前所未有,改革的含金量也越来越高。

4、简政放权,精简的是束缚着市场主体的“无形枷锁”和错装在政府身上的“有形之手”,放活的则是企业的活力、发展的动力和全社会的创造力。

5、提高简政放权的“含金量”,确保改革“蹄疾而步稳”,考验着各级政府的执政智慧和改革决心。不少地方在推行两份清单:一份“权力清单”针对政府自身,一份“负面清单”则面向企业投资者。放管并重,意味着既要积极主动地放掉该放的权,又要认真负责地管好该管的事,以更有效的“管”促进更积极的“放”,使政府职能转变的显现成效。

简政放权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认真负责地、正确地履行政府组成部门的职能,把工作的着重点放在编制战略、规划、政策和标准上,放在政策的实施、推动和指导上。国务院的三定方案赋予民政部的职责多数也是制定政策和指导政策的实施指导,同时也有运用国家一些资金分配和救灾物资调拨的资源分配的杠杆作用。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更要把履行职能的着重点放在制定和实施政策上,放在公开、公正地运用好政府资源分配的杠杆上。

第二、对市场能够调节的事情,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事情,作为政府组成部门,不仅不干预,而且还要在提供公共服务、发展社会服务上,注意发挥好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的积极作用。我们在发展养老服务业上,报经国务院下发的政策文件是着眼于以社会力量兴办和运作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业为着重点的,就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民政部也制发文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对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上,民政部应用中央财政资金,采取公开征集、严格评审的方式来实施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购买,这些都是致力于发挥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的作用。

第三、尊重地方和基层的首创精神,下放权限,支持地方和基层更好地发挥社会作用。贯彻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民政部在推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彩票公益金的分配上,要更好地发挥地方民政部门具体分配的作用。在面向基层的表彰、等级评定和资格资质认可、认定工作上,能取消和精简的就取消和精简,有必要继续实施的要尽可能地下放地方来实施,民政部加强指导和监督。 前面我已经说到,对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改革,在制度安排中已有一些下放地方权限的安排,我们要进一步落实好。

第四、发挥民政部门在社区建设、基层群众自治中牵头协调部门的职责,推进城乡社区治理体制机制创新,更好地发展基层民主,更好地增强基层自治和服务功能。 通过上述四个方面的工作,民政部在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上、在简政放权、提高效能上,要迈出新的步伐,取得新的成效。

法律分析:一是中央很多好的改革政策还没很好落地。本届政府简政放权力度很大,已取消下放了479项行政审批事项,修改了一批行政法规,取消了很多不必要的管理环节,极大地激发了市场和社会活力。但是部门和地方在承接审批权力过程中遇到“中梗阻”问题,有些事项取消了,但相关法规没修改的法规修改了,但公布不及时,宣传不够,一些地方仍在执行老的规定些关联性强的事项由于部门之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不同步、衔接不够,相关制度措施不配套等问题,改革成效未能实现下放给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审批事项也没有充足时间进行系统优化和变革创新,法人组织感知变化不很大老百姓具体办事密切相关的地方政府审批管理和简政放权工作才刚刚起步,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只是破了题、开了头,万里长征走出了第一步。二是地方政府缺乏整体性的改革谋划。地方政府履职方式和责任机制不同于中央政府,尽管多数地方政府部门按照国务院部委局办的工作要求已开始启动相关改革,但在地方审批管理实践中,政府部门间存在着责权利纠缠、信息难共享、系统难融合以及一些互为前置的审批环节,政府部门和民众都做了大量重复劳动,行政效率低下,需要一级政府以整体政府责任来积极面对民众期盼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谋划、协调推进,不断突破体制机制甚至法制束缚,以全面深化改革取代过去碎片化的变革创新。三是地方政府简政放权中的一些问题急需解决。一些地方虽出台文件但未动真格,重复公布国务院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和改革政策,貌似改革力度不小些地方部门为了小团体利益采取变通方式保留那些对本部门有利的审批事项,看似取消了某些审批事项,但需要审批的环节却合并到别的部门审批事项中,或者以“打捆”的形式合并存在本部门其他审批事项中些部门虽然下放了某些审批权,但只是下放了初审权或者某些环节,还保留着终审权或者发证环节些审批事项虽说交给了社会组织,但因没有建立起新的监管格局,社会组织成了“二政府”,企业和老百姓办一些事情依然费尽周折。四是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责任机制亟须建立。审批改革不仅要简政放权和创新前置审批方式,更要落实好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和分工。一些部门对于取消和下放的事项未及时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在日常监管、综合监管、联动监管等方面缺乏相应规划标准、设计标准、生产标准、检测标准、环保标准等些部门对加强和创新监管缺乏研究,对法律、市场和技术手段运用不够,平时监管不及时、不到位,一出问题才搞突击检查。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经深度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