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转业军人政策-浙江立功转业如何加分

浙江省对立功人员在转业时会有一定的加分政策。具体加分标准和规定可能因地区、部队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咨询具体的转业安置部门或查阅相干的政策文件。一般情况下,立功表现是作为转业积分的重要因素之一,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人员可以给予更高的加分。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立功并非转业的唯一加分项,还有其他的加分因素,如服役年限、专业技能等级等。因此,在准备转业的过程当中,需要全面斟酌本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公道计划自己的职业发展路径。

士兵转业加分最新细则

法律分析:

1、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年4、7万+住房补贴+服役津贴+6个月工资。

2、军龄满10年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取应金制,前10年每年3、2万,10年后按每年5、4万计,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役年限和立功情况)、医辽保险金自己交;也可选择计划安置

3、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

4、军龄满25年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

5、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

法律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第三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第三十九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 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 和本条 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一、立功人员离休后的待遇如下:

1.安置地

军队转业干部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2.退役金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3.考核安置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

(1)平时奖励

个人嘉奖,每次计0.5分;

个人三等功,每次计10分;

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

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

(2)战时奖励

个人嘉奖,每次计3分;

个人三等功,每次计20分;

个人二等功,每次计40分;

个人一等功,每次计80分。

(3)表彰

个人获得中央军委实施的表彰,每次计20分;

个人获得军委机关部门实施的全军性表彰,每次计10分。

4.招录招聘优待

在企事业单位招聘中,也常常体现对立功受奖退役军人的优待。

二、转业立功军人补贴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规政策在这方面都有明确规定:

1、农村义务兵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

2、1级、2级士官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做转业安置;

3、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

4、荣立二、三等功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参加高等教育考试可以加分。

5、此外,各地也根据当地情况给予不同的优待,有的在档案考核时,根据立功受奖情况区别对待,有的在计算自谋职业补助金时也高于一般退役士兵,等等。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