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领导有哪些职位组成-乡镇领导有哪些职位

在乡、镇等基层政府中,乡镇领导的职位通常包括:

1、 乡长/镇长:负责全部乡、镇的行政管理工作,是乡、镇的最高行政官员。

2、 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做好党务工作,具体分管党建、组织人事、宣扬等工作。

3、 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做好乡、镇的行政管理工作,具体分管经济发展、社会事务、综治维稳等工作。

4、 组织委员:负责本地区党的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干部提拔任用等工作。

5. 宣扬委员:负责本地区的宣扬教育工作,提高大众的思想觉悟和素质。

6、 纪检委员:负责本地区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

7、 政治联系员:负责与上级党组织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调和工作。

8、 文体办公室主任:负责本地区的文化体育工作,推动乡村文化振兴和体育事业发展。

9、 社区服务中心主任:负责社区服务工作,提升人民大众的生活质量。

10、 工作站站长:负责本地区的农村工作,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行。以上内容职位的具体分工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正科级乡镇,哪些职务是正科级,哪些是副科级,各所所长又是什么级别?谢谢!详细一点。

乡科级正职:乡长、镇长,处级局的科长,县局(科级局)局长等,外加属于非领导职务的主任科员。

乡科级副职:副乡长、副镇长、副科长,科级局副局长等,外加属于非领导职务的副主任科员。

乡镇派出所所长一般属于副科级。如果是重点镇,派出所长可能会超标准配备,所长可以为正科级职务。

地方派出所级别有高有低,一般的县区下属的乡镇派出所只为副科级或者股所级,派出所所长(高配副科),所长的最低警衔是二级警司,最高警衔根据警龄等其他因素来授予。

1、级别介绍:

正科级是一种职位级别名称,正科级的职务有街道办事处主任、乡镇党委书记等。

副科级:是中国干部行政级别中最低一级的领导职务名称。县、县级市或地级市设的区正科级局的副局长、副科级局的局长、乡镇党委副书记和副乡镇长,地级市辖县区、县公安分局大队长、派出所所长、中共县、县级市、市辖区纪委室主任。

2、薪金待遇:

行政机关的副科级干部,调动到事业单位去任副科级干部,就不再算是公务员。身份变了,薪酬也不能按公务员序列的套。事业单位人员统称为职工,薪酬根据事业单位的职务和个人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来分配;行政机关人员统称为公务员,薪酬按行政职务、等级断定薪酬等级。二者单位性质不同,人员身份不同,非一个序列,因此不能够参照套薪酬,契合。要区别等级和职务。副科级是等级,单位里边满足一定条件能有很多人,但副科长岗位仅数人,需求竞争上岗。

科级是公务员的级别。一进去是办事员级,然后科员级,再上来就是科级,相当于乡级。再上去就是处级。处级也就是县级,军队相应的是团级,也有县处级,或者县团级的叫法。在上就是厅级。待遇没有固定的标准,各个地区,各个单位都不相同。

3、 国家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如下: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法律分析:

1、乡镇政府设乡(镇)长,副乡(镇)长,乡(镇)长助理,下面一般均有政府办、工办、农办、财办、土管所、计生办等部门、各部门有相应负责人,办事员。同时,乡(镇)设党委是乡(镇)的领导核心。党委下设党建组织、宣传、纪检等机构,实行党对乡镇的领导。

2、乡镇一般设党委、人大、政府三个领导机构。内设机构实行“大办制”,将乡镇原有内设机构按相应职能重新合并,成立3-5个综合性办公室,如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等。乡镇政府的功能定位,提出乡镇政府要履行四个方面的职能,即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强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推进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乡镇政权是国家政权体系的基础环节,承担着管理辖区内乡村各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职能,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组织者和执行者;乡镇政权处在国家行政管理的前沿阵地,处在农村工作的第一线,与广大农民群众直接面对,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在农村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桥头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