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向垄断协议有哪些表现形式-横向垄断协议有哪些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具有市场安排地位的经营者,在生产、销售等领域内,通过达成协议或约定等方式,控制商品价格、数量等,从而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相干市场的利益。常见的横向垄断协议包括固定价格协议、限制产量协议、联合开发协议等。这类行动是违法的,需要遭到法律的制裁。

横向垄断协议具体有哪些表现形式

横向垄断协议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的豁免条件:

1、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2、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因为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5、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6、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纵向协议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以下方面:

一、垄断协议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1、垄断高价与垄断低价行为

2、掠夺性定价行为

3、拒绝交易行为

4、限定交易行为

5、搭售与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6、差别待遇(价格歧视)

7、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三、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