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公安如何产生执法权-地方各级公安如何产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能够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但最多不能超过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依照选民直接选举的办法提名和肯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最少有一人参加投票的有效,依照候选人取得的得票多少次序肯定当选人,得票多确当选。如果法定的应选代表人数没有超过,未被选出的代表候选人可以再行投票,按得票多少顺次递补。

地区公安局和市公安局区别

法律分析:公安局按级别通常有:直辖市公安局、省会城市公安局、地级市公安局、县级公安局,除县级公安局外,前几者均可按城市的区下分区分局。特定公安局一般受所在地政府领导、受上级公安厅、局指导。公安机关的最高部门是公安部,指导全国公安工作,包括所有各级公安局。地级市公安局是地级市设立的公安局,县级市公安局是县级市设立的公安局。级别不同,但是承担的职责是相同的。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置。

第六条 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

公安局归县政府管吗

公安局按级别通常有:直辖市公安局、省会城市公安局、地级市公安局、县级公安局,除县级公安局外,前几者均可按城市区下分区分局。特定公安局一般受所在地政府领导、受上级公安厅、部、局指导。

公安机关的最高部门是公安部,指导全国公安工作,包括所有各级公安局。受所在地政府、上级公安机关双重领导。

公安局的行政级别可以分为:

直辖市公安局,正厅级建制(局长可以高配副部级)如重庆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天津市公安局。

地级市公安局,正处级建制(局长可以高配副厅级),属市政府工作部门。如:东莞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为市公安局直属正处级机构,行使相当于地区公安分局的执法权限,并享有市公安局部分行政审批权限 。

县公安局是主管全县公安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

派出所,股所级或者副科级、正科级建制等。

公安局承担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责: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公安局的业务可以简单划分为:刑事、治安、交通管理、消防、出入境、人口管理、国内安全保卫等等。公安局通常下分:若干机关业务处(如政治处、法制处、装备财务处、信通处等等),派出所(按职能可分为刑侦、治安、户政、特业),若干工作队(如刑警队、巡警队、治安队、交警队。公安局的级别不同,具体称呼有别,如××总队、××支队、××大队等),现役机构(具体有边防、消防部门、警卫局)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我国公安系统实行双重领导,人事,财政等归县政府管,但业务上要接受市公安局的领导。县公安局长也是党员,所以也要接受党的组织领导。县级公安局归上级市公安局和县政府双重领导。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县公安局长由县长提名,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公安局长的人事任命归县人大常委会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