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协商调解 原则问题-如何协商调解 原则
《民法典》明确规定,解决民事纠纷的协商调解是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协商调解应当遵守自愿、同等、互谅、互利的原则,尊重双方的权利和利益。协商调解过程当中,当事人应积极沟通、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共同寻求解决纠纷的最好方案。如果协商调解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人民调解应当遵循的四个原则
法律分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所谓自愿,指在调解过程中,必须是当事人双方完全自愿,不得勉强,不得用任何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的方法,更不能“以判压调”。自愿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双方在诉讼开始时就自愿调解;二是当事人双方在诉讼开始时或者进行中本不愿进行调解,经过审判人员宣传法律,化解矛盾,使当事人双方心平气和,互相谅解,经过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后一种情形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它不同于勉强或者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审判人员对有可能调解的案件,应当积极作好当事人双方的工作,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所谓合法,即调解应当以法律为准绳,调解的程序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比如调解的内容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调解协议必须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制作成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当事人双方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调解只有自愿、合法,才能保证调解的质量,真正做到宁事息讼,不伤和气,增进团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大数据处理内容。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原文链接:https://edu.h3e.cn/edu/434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