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考贯彻执行公文格式-如何贯彻实施公文

贯彻落实公文的目的是确保信息传递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1.需要明确文件的目的和要求,并根据实际需要对文件进行解读。

2.应当依照文件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正确编写并发出公文。应当及时跟踪公文的履行情况,确保其得到有效的落实。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法律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成都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辽宁省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正确地运用公文和加强公文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减少不必要的行文。凡是必须形成的文件,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严谨周密地起草,认真负责地审核,讲求文件质量和实效。凡是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坚决不发。凡是分级可以办理的,就不要由领导机关行文。凡是应当贯彻执行的公文,要及时、准确地发到所属单位,加强督促检查。凡是必须具体办理的公文,一定要及时落实到主管部门和承办人员,并加强催办,直到办完。省政府以下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遵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与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及时、准确、安全地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第三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文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工的原则。凡属国家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需要行文时,应发挥职能作用,由国家行政主管机关行文,不要提请党委行文或要求党组织联合行文。第四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应把保密纪律落实到公文处理的各个环节和规定在个人岗位责任制中认真执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保证做到处理公文不泄密、不失密。第五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人要重视行文工作,对于重要公文负责统一收发登记和管理,并要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协助国家行政机关领导人做好处理工作。

公文处理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尽职尽责地完成任务。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六条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有:

命令(令)、指令,决定、决议,指示,布告、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共十类十五种。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开会议定的事项和主要精神,需要普遍传达贯彻的,依其职权范围,用公文格式,以会议纪要文种行文。只对与会单位有约束力的,在通常情况下,将会议纪要印发到与会单位遵守,不以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的公文格式发布。

向同级机关行文请求或回复需要批准的事项,一律用函。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为采取行政措施,制定的办法、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不能单独作为公文文种使用,通常用公文文种中的通知发布,特别重要的用命令(令)发布。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取名行政法规中的“条例”。第三章公文格式第七条公文格式一般包括:文件头部分、正文部分、文件尾部分所组成。

一、文件头部分占十六开纸公文首页的三分之一或五分之二面积,印有发文机关名称、发文字号、密级、紧急程度、文件印数的编号、上行文的签发人。

(一)文件头用醒目、整齐、庄重字体,印明发文机关全称,并加“文件”二字。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名头在首。一文一事的请示、批复公文,文件头面积可略小,只写发文机关全称,不加“文件”二字。

(二)发文字号一般包括机关代字、年号、顺序号,置于文件头底线之上、发文机关名称之下,居于中间。机关代字应反映出主办单位,以利查询处理。几个机关联合行文,只标一个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三)需要保密的公文,应当根据秘密程度,在文件标题的右上角(和信封上)标明“绝密”、“机密”或“秘密”。

(四)需要紧急办理的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的程度,在文件标题的右上角(和信封上)标明“急”或“特急”,列密级之上。

(五)文件印数的编号置于文件首页的左上角。

(六)向上级机关报送请示、报告,应注明签发人姓名,印在发文字号的同行右端。

二、正文部分包括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落款、年月日、印章、附注等。

(一)公文不可缺少标题。标题一般是由行文机关名称、公文的简要而准确的内容和文种名称组成。标题不宜太长。公文有了文件头,在标题中可以省可行文机关名称。标题中不要省去文件内容的表述,不要只援引来文发文字号代替标题中的内容。转发上级、同级机关文件时,在被转发机关文件标题上加“转发”二字即可,不必再加转发机关的“通知”文种,避免标题出现“……通知的通知”。下级机关继续转发时,也不必免提转发某某机关,可以沿用原转发标题,在正文中说明行文机关转发过程即可,以避免标题中重复出现转发字样。除发布和批转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可加书名号外,标题中一般不要出现标点符号。

(二)除“布告”“公告”“通告”以外,公文都必须标明主送机关。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只能主送一个主管机关,不要多头请示。贯彻执行几个机关联合行文遇有问题需要请示时,也要请示一个主管机关,抄送有关机关。主送机关位于标题之下,在左端抬头单起一行。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文种,主送机关置于文件尾部分。

(三)正文部分是公文内容的表述。需要使用数字符号标明层次时,标识的分级是:

第一级用一、二、三、……

第二级用(一)(二)(三)……

第三级用1、2、3、……

第四级用(1)(2)(3)……

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体,按照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视需要用章、节、条、款、项、目标明层次。

(四)公文有附件的,应将附件订在主件之后。附件的标题应在公文正文末尾之下,发文日期、印章之上。附件多的要注明顺序。

(五)由于公文有文件头,在正文之末可不落制发文件的机关名称,只在右下方落发文日期即可。以电报形式发出的公文,要以发文机关名称和发文日期落款。

(六)发文日期以公文的签发日期为准;经过会议批准的,以通过之日为准;几个机关联合行文的,以最后一个机关签发之日为准。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应在文件标题下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七)公文须加盖发文机关印章,盖在公文末尾发文日期处,以印章的下部边缘压年盖月。联合发文盖章的排列顺序应与文件头上的机关名称排列顺序一致,可以不压年盖月。“决定”“决议”文件,在文尾的空间处盖章即可。

(八)公文需要附加说明发至范围、可否登报等,要用括弧注明,标在发文日期下端的末行。

三、文件尾部分在公文末页下部用横线与正文部分加以区分,包括主题词、抄送栏、印发机关栏、印发份数等项。

(一)主题词列在文件尾部分横线之上,由左向右横排,词目之间要有适当空白间隔。

(二)抄送栏设在文件尾部的横线之下。抄报机关与抄送机关分列两段,抄报机关在上。“决定”“决议”文件的主送机关置于抄报、抄送机关之上。抄送只给有关机关,不得抄送无关单位。

(三)印发机关栏设在抄送栏下,署公文印发机关的全称及实际印发日期。翻印机关全称及翻印日期要列其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第三条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第四条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第五条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第六条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第七条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第八条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第九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第二章公文主要种类第十条我市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成都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的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议案

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三)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四)指示

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原则。

(五)公告、通告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六)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七)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指示精神或情况。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一)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二)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十一条公文一般由文头、正文、文尾三部分组成。第十二条国家行政机关正式公文的文头一般有文件名称、发文字号、签发人、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份号等组成。占文件首页的三分之一到五分之二,用横线与正文分开。

(一)文件名称由发文机关名称加上“文件”二字组成(函只署发文机关名称),置于首页的顶端、发文字号之上,用庄重、醒目的字体套红印刷。两个以上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也可只用主办机关的名称。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二)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标于括号内的年号、顺序号组成,位于文件名称之下、横隔线之上正中,函的发文字号标注在标题的右上方。两个以上机关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三)上报的文件,在发文字号的同一行右端标明签发人姓名。

(四)文件份号、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应视文件内容需要从上依次标注在文件名称的左上角。秘密等级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种,紧急程度分为“急件”、“特急”(紧急电报分为“平急”、“加急”、“特急”)。“机密”、“绝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五)政府令的文头由套红印刷的:“×××人民政府令”和编号组成。政府令文的编号为“第×号”,标注在文头之下、正文之上正中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