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监管县有国企公司-如何监管县有国企

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保证其合法经营和健康发展。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措施:

1、 制定相干法律法规:政府应制定一套完全、规范的国有企业监管法律法规,并严格履行。

2、 设立专门机构:政府应设立专门的国有企业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 加强审计和评估:政府应对国有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定期审计和评估,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4、 强化信息表露:政府应要求国有企业公然其财务信息、资产状态等信息,增强透明度,提高公众对企业经营的信任度。

5. 加强社会责任感:国有企业应当承当起社会责任,尊重员工权益,保护环境,积极参与公益事业。

6、 建立举报机制:政府应建立一个有效的举报机制,鼓励公众对国有企业的违法行动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情况,将依法给予嘉奖。

7、 定期检查:政府应定期对国有企业的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

政府需要通过立法、监管、审计、公然、责任感、举报机制等多种手段,全面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保障其健康有序发展。

国资委管什么

(一)依法监管国企资产。

(二)制定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指导以下工作:

1.推进全市国企改革;

2.推进国企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3.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党中央规定的职责。其职责为:

一、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六、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七、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资委权力:

市级国资委监管市政府出资的企业,是代表市政府,所以说,国务院国资委的权利,市国资委针对监管企业的权利是一样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一)依法监管国企资产。

(二)制定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指导以下工作:

1.推进全市国企改革;

2.推进国企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3.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4.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优化和战略性调整。

(四)在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承担以下责任:

1.指导和监督企业资本运营;

2.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

3.拟定考核标准;

4.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

5.吸引各类资本任务;

6.企业工资分配管理;

7.制定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所监管企业的领导班子建设,主要是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