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政府越位缺位现象-如何解决政府越位

对如何解决政府越位问题,首先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思考:

1、 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政府的职责和权限,避免政府过度干预社会生活。同时,应加强法律监督和履行力度,确保法律的有效性。

2、 加强信息公然:建立健全政务公然制度,让公民能够了解政府的行动和决策,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同时,公民也应当积极参与到公共事务中来,通过投票、参加公共活动等方式,对政府行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3、 建立行政判决机制:设立独立的行政判决机构,对政府的越权行动进行调查和处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还应当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公民参与监督政府行动。

4、 推动民主改革:推动政治体制的民主化改革,加强公民的政治参与,提高公民的政治素质和社会责任感。同时,要加强对官员的道德教育和监管,遏制权利腐败现象的产生。

解决政府越位问题需要政府、公民、媒体等多方共同努力,构成多元化的社会治理格局。

怎样转变政府职能

一是准确界定政府职能,消除“三位”现象。在公共财政体制下,政府主要具有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主要职能。只有按照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要求去纠正好“错位”、“越位”和“缺位”问题,才能真正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归位。

二是科学处理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时,应遵循受益原则、行政管理原则、国家利益原则。受益原则简言之就是谁受益、谁管理;谁制造危害、谁负责。行政管理原则就是对于无法用受益范围划分的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经济行政或者社会行政事务,按照行政管理的一定标准来划分。国家利益原则是从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的高度出发,为维护国家的统一和主权,协调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事权关系的准则。

三是按照社会公共需要确定政府公共支出范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调控应是按市场规则、适应市场要求办事。公共支出应主要用于“公共”领域,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维持性支出,包括国防、基础教育、科研、卫生保健等支出;二是转移性支出,主要包括价格补贴、补贴支出等;三是公共工程性支出,指大型公益性基础设施的支出。

四是进一步深化政府机构改革。要充分体现公共财政理念,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能,并根据行使政府职能的要求调整和完善政府机构,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共财政体制,然后据此设置行政机构和人员配备,建立起一个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需要的、实行新公共管理的行政管理机构,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五是加强公共服务理念,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构建公共财政体制要求政府提供的主要产品就是服务。也就是说,公共财政理念的内在实质就是服务性财政,政府的根本职能就是提供优质服务。所有的政府行为都是为社会经济发展间接地提供动力,其目的就是让市场充分发挥基础性作用,让企业和居民唱主角。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是经济活动的主体,是直接参与者,即政府充当了所谓的“运动员、裁判员、决策者”一身兼三职的角色,经济资源的配置是按照指令性计划和行政干预来实现的。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由市场为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影响资源配置行为和影响经济主体作出判断、决策的是市场;政府的经济职能主要是:制订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当前。我国已处于建立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因“入世”而进一步开放市场的阶段之中,政府在推进经济市场化,尤其是国际化方面扮演着特殊的角色。政府要维护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通过自身改革实现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和透明度原则。因此,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政府对企业逐步由以直接管理为主转向以间接管理为主;把不应当由政府行使的职能逐步转给企业、市场和社会中介组织。当前最突出的就是要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消除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与世贸组织原则相悖的行政障碍,同时,要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垄断,建立国内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机制。政府要逐步从运动员身份中淡化出来,强化裁判员角色,把精力主要放在:在宏观上调控国民经济总量;制定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在微观上提供公共服务;培育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秩序;调节社会分配和组织社会保障;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总之,转变政府职能的目的就是要给政府角色与行为进行科学定位、增强政府的服务功能、裁判功能、导向功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机构经历了几次重要的改革,其中前几次改革的目标是为了精兵简政、提高效率、压缩财政开支,从1998年开始的这次改革其目标主要是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而转变政府职能。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为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来深化政府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深化提供了难得的历史契机。这是因为,首先,旧体制下政府管理经济的模式将越来越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如过多的行政审批制度肯定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效率,从而成为深化改革的阻力。因此,在加入世贸组织后,外资进入的效率要求必然导致政府要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减化行政审批程序,其次,加人世贸组织后,中国经济将在全方位受到国际经济竞争的冲击,而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处于不断健全和完善之中,它的不成熟必然导致与国际经济的差异。作为服务于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载体的政府体制,需要向世贸组织原则靠拢。再次,转变政府职能的改革,已由机构体制的改革深入到管理体制的改革。加入世贸组织,从某种意义上说,赋予了中国政府体制改革的方向和活力。

如何来具体实施政府职能转变才能适应世贸组织原则,保证中国经济更大程度参与国际竞争呢?第一,通过取消各种政策优惠或限制来适应国民待遇原则。取消不同所有制或地域的歧视政策,实现所有企业的公平待遇。第二,通过取消市场进入管制,实现贸易投资和自由化来体现贸易自由化原则。建立在成员内的统一市场是入世的基本要求之一,统一市场不仅确保每个成员实施WTO协定的能力,而且能防止政府和市场壁垒的出现与增加。因此,“人世”后要按照WTO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加快统一和竞争市场的建议。第三,通过杜绝“暗箱操作”,要求政府按透明的法律程序“依法行政”来实现世贸组织的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就是要求政府的行为模式完全采取公开的程序化和法制化方式。依法治国的要害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特点是透明和稳定。政府的执法、行政实行“阳光公报”,红头文件公布于社会,形成“太阳下的权力”。将政府行政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既可以落实人民的知情权,有效保护人民的参政意识,又可以限制地方政府出台土政策的可能性。

我国政府履行职能具体包括什么

避免职能"越位,错位,缺位",主要有下面建议内容:

(一)政府职能缺位。政府职能缺位,主要是指本来应当由政府生产和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政府却没有充分尽职尽责,甚至在某些公共领域出现了“真空”。应由政府提供的水利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和其他必要基础设施的建设仍然力度不够;医疗、养老、失业、救济以及其他社会保障服务的公共供给仍然不足;市场经济秩序不健全,竞争规则不完备,信用体系尚不健全;应由各级政府提供的公共教育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城市公用事业服务等,仍然不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二)政府职能越位。政府职能越位,主要是指政府干了不该干的事情和管了不该管的事情,直接包揽了本来可以通过市场进行的纯粹私人产品的生产供应,以及可以由政府、企业,非政府公共组织共同参与的混合性公共物品的生产。具体表现:

1.政府职能与市场功能不分。我国政府的一些部门和一些管理者仍然习惯于代替市场去配置与私人产品相关的资源,行政审批的不合理和过多过滥,就是政府取代市场的典型表现。过多过滥的行政审批不仅妨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降低了社会发展效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成为行政职权寻租和腐败的前提。

2.政府与企业不分。表现为政府变相经营企业、经营公司,承担应当属于企业的经营管理责任。不仅为企业制定决策、筹集投资、掌管人事,而且还最终负担亏损,使企业长期处于政府的管束与庇护之下,无法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影响了我国公司制改革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进程。

3.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不分。表现为政府组织通过主管、指导等方式直接介入各种协会、社团、居民自治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的内部管理与事务运作,使它们直接或间接处于政府组织的附属地位,难以真正依照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成长发育,阻碍了非政府公共组织在公共管理中作用的发挥。

4.政府与事业组织不分。我国政府组织与事业组织难以区分,既有使用事业编制的行政机关,又有使用行政编制的事业机构。有的事业单位实际上是行政部门的延伸,承担着一定的行政职能。

(三)政府职能错位。所谓政府职能错位,是指政府内部发生的职能混乱现象,即你干我的事,我越你的权,互相打乱仗。政府职能错位是个老问题,在对政府职能进行大规模的调整和改革时期,这个问题更加突出:

1.在纵向上,既有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职能越位,也有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职能越位。具体谁越位更严重一些,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 例如,在土地等资源的管理上,几乎都是下级政府和地方政府越位较严重,而在人事、机构管理方面,大都是上级政府越位较多。

2.在横向上,主要是各级政府部门职能交叉、重叠,职权划分不清楚,互相推诿扯皮,政出多门的问题时有发生。

3.在条块关系上,既存在条条对块块,即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超越职权干预下级政府管理事务的现象,又有下级政府超越职能干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业务的现象。

1、进一步简政放权,解决越位问题。要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幅度减少政府审批事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通过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大幅度减少各级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把应该由企业决策的交还给企业,把该由市场决定的事交还给市场,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2、加强有效治理,解决在履责方面缺位问题。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实行政府有效的治理,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3、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能,解决错位问题。我国地域广阔,地区发展不平衡,中央政府不可能对地方性事务管得过多过细,只有合理划清中央和地方权责边界,才能调动两个积极性。

4、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解决政府管理效能不高问题。政府的重要职能就是提供服务,多年来政府提供服务形式单一,缺乏竞争,提供服务的机构养很多闲人,服务水平和质量亟待提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