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间犯罪应如何定罪呢-亲属间犯罪应如何定罪
在中国的刑事法律中,亲属间的犯法行动应当根据其具体的犯法情节、动机、目的等因夙来肯定罪名。例如,如果亲兄弟之间由于财产纠纷而产生斗殴致人死亡,可以分别依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进行定罪。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亲属之间的犯法行动属于同谋犯法或共犯犯法,则可能需要斟酌共同犯法的规定。在这些情况下,通常需要根据具体的情节和参与程度来判断各自的刑事责任。
亲人犯法该如何处理?
首先不要慌张,您的亲朋好友可能涉嫌犯罪,但也只是涉嫌,任何人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为有罪。律师告诉您,在亲友被抓后的正确处理方法!一、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的一般流程1. 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时,应持有效的《拘留证》,并应向被拘留人出示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
2.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在24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写明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并送达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3. 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被拘留的,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判。若后被无罪释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4. 刑事拘留时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7天,除非经批准逮捕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需要逮捕的,必须应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2)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3)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主要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侦查;(4)撤消或裁定不予起诉的案件,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
二、在亲友被抓后,家属的十种正确处理方法1. 首先,不要慌,通过多种途径核对其真假,以防上当受骗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公安机关一般会按照犯罪嫌疑人所说的住址通过快递通知家属,实践中常常出现犯罪嫌疑人为了避免家人担心而不填家人的联系地址。如果听说家属被抓,又没有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可以请求公安的朋友或律师朋友帮忙查询确认,建议家属直接向办案机关询问罪名、承办警官和联系电话等。特别提醒:如果您突然收到亲朋被刑事拘留的材料,让您往某个账户中汇入N万元后就释放,这种情况您一定要小心了,公安机关是不会让您汇钱就放人的,可以肯定就是骗子。如今,私人信息被泄露不是一般的严重,骗子利用这种手法骗取钱财的不计其数,笔者就曾处理过多起类似的案件。
2.向办案机关了解是刑事拘留,还是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公安机关的拘留一般分为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等。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一般不超过15天,无须请律师,但若对其拘留不服的,可以请律师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刑事拘留因涉嫌刑事犯罪而被拘留,极有可能被判刑,情况要比司法拘留、行政拘留严重得多,一般会在37天内提请批准逮捕,这种情况下,聘请律师越早越好!3.确定亲友的准确关押地您可以通过刑事拘留通知书上所载明的看守所,确定其关押地点;若未能及时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则可以直接向办理案件的侦查机关询问。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10日内,最长37天,检察机关自侦案件10日内,最长14天,您的家人就会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或释放。刑事拘留通知书中一般会有涉嫌的罪名和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和联系电话等。
4.家属或委托律师应当去看守所给犯罪嫌疑人存点款刚进看守所的人是非常痛苦和无助,我们建议到看守所去为他存点钱。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在夏衣、冬衣都有,衣服一般不用送。一般也不花什么钱,但里面的伙食确实不怎么好,没油水,是个减肥的好地方。看守所内有以食品为主的超市,但价格就稍贵些,有时候买点食品,改善下生活。离开时,看守所会把余款,退给犯罪嫌疑人。
5.如果犯罪嫌疑人近视在500度以上,还应当给他配送一幅近视眼镜在看守所内少不了干活,太近视就很不方便,看守所允许近视在500度以上的可以戴眼镜。近视眼镜的镜框必须全部塑胶,镜片必须是树脂,不能有任何金属,固定镜架的螺丝钉也应当改用塑胶钉。眼镜店出具的收据中必须写清度数、镜片材质、盖章,看守所的对外服务窗口核对度数后会收下眼镜,然后让律师会见告诉犯罪嫌疑人,让他的管教去帮他领取。
6. 在判决书未生效之前,是禁止家属会见,只有律师才能会见刑事案件中,法院判决生效以前,家属是不能和犯罪嫌疑人接触或者见面的,只有律师才能见到。因此,在您的亲朋被刑事拘留之后,家属应该尽快委托律师,只有这样才能及时让律师会见,及时了解案件的情况,采取下一步的措施。
7. 及时聘请律师如果是被刑事拘留,聘请律师越早越好! 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士,无论是处理案件,还是跟公检法沟通,都要比您专业得多。千万不要自己翻下法律书,或者咨询几个律师后,就自己去处理,其结果只能是徒劳无功,反而增加律师的处理难度。其实,一般的刑事案件,律师费并不贵。
8. 家属不用担心在看守所里缺吃少穿,或者会被虐待、受伤害看守所内不会缺吃少穿,冬衣夏衣都有,审讯都要求全程录像,所以不用担心在会被虐待、受到伤害或者刑讯逼供等。看守所内根据犯罪性质,会分仓居住管理,定期上课和劳动改造,不用担心会被相互恶性传染,出来后变得更坏等等。
9. 不要盲目听信他人的许诺在亲友被抓后,家属一般都会无比紧张,此时,更需要冷静,千万不要盲目听信他人的许诺,比如有关系、能捞人等!因为现在冒充大头鬼的人很多,一旦轻信,轻则浪费钱财,重则触犯法律,遗憾终生!家人千万不要听信他人,有销毁隐匿罪证、干预办案、包庇同案犯等违法行为,否则,一个没出来,又进去好几个。此时,您唯一可以信赖的只有律师。
10. 随时做好打持久战的经济、时间和思想准备刑事案件,公检法都有按部就班的处理流程,家属心里再急,也没用,只能跟着公检法的步骤走。这是国家公权力和个人私权不对等的对抗,经济成本、时间成本很高。承办律师一般会与公检法及时沟通,并将案件的进展情况告诉家属及犯罪嫌疑人。
三、家属如何聘请律师1. 何时聘请律师有些刑事案件的处理是有黄金时间的,特别是那些诸如醉驾、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容留吸毒、非公务人员小金额的职务侵占等轻微的犯罪,如果聘请律师及时,处理得当,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如果聘请律师错过了黄金处理时间,后面律师处理起来难度就会增加很多。一般只要确定是被刑事拘留了,就应当尽快聘请律师。如果已经被批准逮捕,就应当必须尽快聘请律师。
2. 哪些人可以聘请律师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其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聘请。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其近亲属,可以为其聘请律师;如无近亲属的,其他亲属或者朋友也可以代为聘请律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 委托律师需要哪些材料(1)如果是夫妻一方聘请律师的,只须带上结婚证和身份证即可。
(2)如果是户口与犯罪嫌疑人在同一个户口本上的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聘请律师的,只须带上户口本和身份证即可。
(3)如果是户口与犯罪嫌疑人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的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聘请律师的,需要带着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近亲属的证明和身份证即可。
三、聘请律师的十大好处和作用1.通过会见,研究卷宗证据,分析案情,有效辩护,达到无罪、从轻或减轻刑罚的目的律师通过会见,研究卷宗证据材料,全面掌握和分析案情,从中找出证据瑕疵,通过当庭辩护和提交辩护词,使法官对整个证据链产生合理的怀疑,采纳辩护意见,从而达到无罪、从轻或减轻刑罚、缓刑的目的。笔者所处理的刑事案件,最终判决无罪的也不在少数,有的无罪辩护的案件,虽然判决有罪,但也是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曾经震撼全国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冤案和前几天河北的聂树斌冤案,只所以最终能够沉冤昭雪,除了那些正义之士的不懈努力外,辩护律师的作用也功不可没!2.全面了解案情,及时向公检法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进行有效沟通,对于冤案、不属于犯罪或者案情不大,情节轻微的犯罪,争取撤销案件或者免予起诉律师通过全面了解案情,研究卷宗,对于那些冤案、不属于犯罪或者虽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的案件,及时向公检法出具法律意见书,促使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裁定。笔者数年来所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案件,也占很大的比例。
3.如果有受害人的,可以与受害人或其律师进行有效沟通,争取获得谅解,以达到从轻或减轻刑罚的目的对于那些有受害人的案件,因受害人或其家属对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抵触情绪严重,无法及时获得谅解。通过律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或者与受害人的律师进行有效沟通及赔偿后,大部分还是能够取得谅解的,从而达到从轻或减轻刑罚的目的。笔者曾代理过一起故意伤害的案件,导致受害人重伤一级,通过多次与受害人及其律师沟通后,成功获得谅解,最终从轻判决,并且取得适用缓刑良好结果。
4.能够及时有效地与公检法有效沟通,退赃、赔偿或者立功,以达到从轻或减轻刑罚的目的对于那些有受害人或者职务犯罪的案件,律师能够及时有效地与公检法、受害人沟通,通过退赃、赔偿,取得谅解,或者举报重大犯罪线索被认定为立功,从而达到从轻或减轻刑罚的目的。
5.及时办理取保侯审对于那些诸如危险驾驶驾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职务侵占罪等轻微的犯罪,律师会及时向公检法提出取保侯审,使您的亲朋早点脱离苦海。办理取保侯审需要办理担保手续,担保有律师担保、家属担保和交纳担保金担保,其中律师担保是最有效的担保,也是让公检法最放心的担保。
6. 纠正错误的罪名罪名不同,量刑不同。刑法中很多罪名很相近,即便是法律专家有时也难以区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难免会搞错罪名,如果起诉的罪名有误,可能会被重判,在法院审判阶段,律师会通过辩护,甚至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争取在判决时适用正确的罪名,不致于被定错罪,被判重刑。
7. 若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律师可以及时向检察院等部门提出检举、控告您的家人被刑拘后,家属应尽快委托律师介入,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刑讯逼供,他可以在会见律师的时候向律师说明情况,律师可以向检察院等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如果刑讯逼供属实,那么办案机关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将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8.通过律师会见,有效安慰犯罪嫌疑人的情绪除了极少数惯犯外,大多数人都是良民,有的甚至不知道自己犯了法,在被刑拘送到看守所后,一般都会很紧张、很害怕、很无助,情绪会很低落,通过律师会见、解答法律问题等等,能够有效安慰犯罪嫌疑人,平稳情绪,保持良好心态,积极配合律师处理案件。
9.跟进案件进展情况,及时提起上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不能加重刑罚。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认为一审判刑过重,对其不服,律师听取意见后,会及时提起上诉,及时提交新的有利证据,参与二审的审判、辩护等工作,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10.结案后,协助办理罚金、缓刑、家属会见等手续一审或者二审判决书生效后,有些案件需要办理缴纳罚金、缓刑、家属会见等手续,严重的案件,还会将犯罪嫌疑人从看守所移送到监狱执行刑罚,律师就会协助家属办理好这些手续。
1 对“亲属相犯”的介绍
在中国古代刑法中,“亲属相犯”是属于身份的一部分,之所以将其归入身份这个内容中,原因就是对于亲属之间侵害案件的处罚是因不同的犯罪主体而不同。“亲属相犯”是中国古代刑法中一个非常小的知识点,但是在这个点上反映出了中国古代刑法的强大的根基。亲属之间的犯罪有很多种,例如人身伤害、财产侵犯、性犯罪、诬告、遗弃、妨害自由等等,在这里就主要的介绍前三种类型。(一)亲属之间的人身伤害亲属之间的人身伤害,主要是指对亲属之间的生命健康的侵害,包括伤害和杀害,在我国古代刑法中,严格区分尊卑、长幼和亲属身份对该种行为定罪量刑。早在夏商西周时期,统治者就将亲属之间的不孝行为规定为最严重的犯罪,对该行为处以最严厉的惩罚。《尚书·康诰》说:“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对自己的父母、兄第、姐妹犯罪的,必须严惩。者种行为,我国古代各朝刑法都将其定为重罪。唐朝的法律在我国各朝代中是最为完备的,之后的各个朝代也都是以唐朝的法律为蓝本来制定。在唐律中规定,两者之间,以尊犯卑的可以不构成犯罪,以卑犯尊的不仅构成犯罪,而且是最严重的犯罪。尊亲属伤害卑亲属的,处罚轻,关系越亲近,量刑越轻;若卑亲属伤害尊亲属的,处罚重,且关系越亲近的,量刑越重。而关系的亲疏是根据“五服”来决定的,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是呈现由近到远的关系。夫妻关系也是亲属关系的一种,这种观念自古存在。根据唐律的规定夫妻之间的人身犯罪也是尊长和卑幼的关系,夫妻之间相犯的,处罚的原则是,夫轻妻重;妻妾之间相犯的,妻轻妾重。唐律中甚至规定,若丈夫过失将妻子杀死,法律是不对其追究的。(二)亲属之间的财产犯罪亲属之间的财产犯罪,主要体现在亲属之间的偷盗行为,唐朝的法律对此也有详细的规定,同居的亲属之间的盗窃行为,处罚较轻,不过是杖一百;但对异居的亲属之间的盗窃行为处罚就相对较重。唐朝的法律针对亲属之间的财产犯也考虑两者的尊卑身份的,且处罚的原则与亲属之间人身犯罪的处罚原则是相反的,关系越近处罚的越轻,关系越远处罚的越重。这样的做法符合一般人的接受度,亲属之间毕竟存在很深的亲情,受害的亲属实际上并不希望自己的亲人因为很小的侵害财产的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罚,且大部分的人也不太认同亲属之间的这种行为是盗窃,他们倾向于将其作为家庭问题,内部解决。(三)亲属之间的性犯罪中国自汉代以来就有“禽兽行”这一罪名,严厉惩罚亲属之间的强奸和通奸行为,在唐律中也规定要严格惩罚亲属之间的强奸和通奸行为,规定强奸缌麻以上亲属及其妻、同母异父姐妹、妻前夫之女的流两千里,折伤者绞。强奸女、孙女、母、祖母,乃“圣人所不忍言”、“法律所不忍书”,罪刑更重,大约一律处斩首刑。由此看来,亲属之间的性犯罪,关系越近的处罚就越重,甚至会处以极刑,较之于普通的人之间的性犯罪,惩罚是非常严厉的。这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古代人们对于伦理观念的重视,认为,亲属之间的性犯罪是违背人伦的,是不能原谅的丑恶的行为。所以要用最严厉的刑罚处罚,试图达到遏制该行为的作用。2 针对“亲属相犯”行为不同处罚的理论基础用今天的眼光来看,中国古代刑法对同一性质的行为,因亲属间的身份不同,给予差别巨大的法律评价和刑罚处罚的做法是不可思议和难以接受的,但是抛开现代法律人的眼光,站在古代人的立场来看这个现象,它还是有其存在的依据的。在我国古代虽然也存在很多的思想流派,曾经在春秋战国时期,也出现过百家争鸣的盛况,但总体来看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儒家思想对古代社会的影响是最深远的。所以儒家思想同样也会对中国古代的刑法有所渗透。本文所涉及的针对“亲属相犯”的不同处罚刑法思想大多也是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一)严格的封建阶级制度等级制度产生于奴隶社会,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有着悠久的历史。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是一个等级分明的社会。提到等级制度、特权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统治阶级和普通百姓之间的关系,在中国的古代,处于社会底层的百姓,不断的受到上层统治者的压榨,没有任何社会地位。然而等级制度不仅仅体现于此,在家庭和亲属之间同样存着等级制度。我们非常熟悉的“男尊女卑”、“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都体现了我国古代社会中家庭之中存在的不平等的等级现象。封建社会中的家庭是以“父权”和“男权”为核心的,所以在家庭中,子女要完全服从于父母,妻妾要完全服从于丈夫,而这样的观念也深入人心,大多数人没有对此提出质疑,因此在这样的大的社会背景之下产生的中国古代刑法,也就受到了儒家的这种阶级制度的影响,对家庭中居于核心地位的一类人给与特殊的保护,在这些处于尊贵地位的人犯罪时,也因为其本身具有的家庭中的特权,而对其减轻处罚,甚至不处罚;而当家庭内部处于卑微地位的人侵犯了尊亲属的话,则因为其“犯上”和“大逆不道”而处于非常严厉的刑罚,甚至于极刑。所以在封建等级制度的社会中,产生了对“亲属相犯”不同处罚的刑法观念。而这样的刑法思想同样也进一步的维护了封建等级制度。(二)极致的推崇“孝道”中国的传统“孝道”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是封建社会意识形态的主要内容之一。这种对“孝道”的提倡在有关中国古代历史的文献资料中随处可见。如我们熟悉的“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至也”。以及“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在古代甚至存在着极致的“孝道”,如“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叫子亡,子不得不亡”,这种在我们现代人来看非常极端的例子,却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受到极大的推崇,而且人们的言行深受其影响。所以,在中国古代父亲要杀死自己的孩子,他会因为自己父亲的身份而享有很大程度的豁免权,如果这个父亲是因为孩子的不孝或逆父母而将其杀死,这在古代是可以免除刑罚的,在中国古代的刑法中规定着“十恶大罪”,而其中的“恶逆”就是殴打、谋杀自己的父母、祖父母等,同时在“十恶大罪”中包括“不孝”。古代统治阶级正是基于对“孝道”的极致推崇,而将这种殴打、谋害自己父母的行为,甚至于“不孝”的行为规定为“十恶大罪”。在中国古代对“十恶大罪”的处罚可以说是最为严厉的,若犯“十恶大罪”一般是不得“官当”、“八议”。犯罪分子几乎被处以极刑。(三)伦理观念对古代刑法的渗透我国的古代社会是一个伦理观念非常浓厚的社会,所有的人都受到伦理观念的约束,当然越是社会地位低下的人,受到的约束就越大。有很多的伦理观念不仅仅存在于古代,在现代人们也普遍遵循,这就是为什么古代刑法对亲属之间的性侵犯从重处罚,对亲属之间的财产犯罪,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原因。无论是在中国的古代社会还是现代社会,人们对家庭之间的亲情关系都是非常的维护和珍惜的,亲属之间相互尊重,相互爱护,是每个家庭所追求的相处模式。所以,当亲属之间出现性犯罪时,人们对这种行为是绝对无法容忍的,不仅给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伤害,而且造成了亲属关系的破裂,产生无法愈合的伤痕。基于对家族声誉及和睦的维护,古代刑法不只严厉处罚亲属之间的性侵犯,同样也严厉的处罚亲属之间的“通奸”行为。上面我们介绍了从古至今,家庭都是我们每个人成长的必不可少的环境,家庭中亲属之间的亲情胜过世上任何的情感,主要的原因是他们彼此之间存在着血缘关系。基于这样的观念,中国古代对亲属之间的人身伤害行为,尤其是卑亲属伤害尊亲属时,给予非常严厉的处罚,而同样基于这样的观念,对亲属之间的财产犯罪,古代刑法却给予其非常宽容的态度。人们普遍的观念认为,亲属之间“血浓于水”,亲人之间亲情是最重要的,而钱财毕竟是身外之物,一般的人是不愿意因为一些财物纠纷而将自己的亲人送进牢狱,接受刑罚的处罚。因此,中国古代的刑法思想也正是由于这样的社会伦理观念而对亲属之间的犯罪给予不同的,或严或宽的法律评价。3 对“亲属相犯”不同处罚的思考(一)平等原则的贯彻让目前的刑法摒弃了不平等的处罚方法学习和研究中国古代刑法,主要的目的是借鉴和吸收其精华部分,促进现代刑法学的发展和日臻完善。上文论述了有关亲属之间人身犯罪的不同处罚及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我国现代刑法的发展进程中,加入了“平等”这一观念,中国刑法的原则中,明确规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不只是我们国家有这样的规定,在目前,几乎世界各国都将这一原则纳入到了法律之中,因此,在今天的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不会存在尊亲属伤害或杀害卑亲属,刑法对其做出无罪评价的情况,虽然在司法实践中两人之间特定的亲属关系,有时是刑事裁判中需要考虑的对象,有时会影响量刑的轻重,但是完全因为是尊亲属而免于刑罚的现象是不存在的。这一进步,不只是我国向西方国家学习的结果,更是对我国古代刑法研究和反思的成就。中国刑法的发展,不仅仅是对国外的移植,更要对中国历史上优秀的法规的继承,而这种继承就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过程,我国古代刑法的这种不公平的处罚方法,在当时的社会有其存在的原因和根基,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打开国门,人们对这一规定进行思考,看到其不足之处,进而摒弃,才有今天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是现在“平等”的深入人心,才使这种“不平等”的处罚没有存在的可能。(二)古代刑法中亲属之间财产犯罪的处罚原则对当代刑法的启示在古代,针对亲属之间的“盗窃”,法律一般都会给予其较轻的评价,且亲属关系越近,处罚也就越轻。上文我们提到这也是有其社会原因的,体现了人们对于家庭和亲情的维护。而这种心理不仅仅存在于古代,在现代社会也是存在的。即使到了今天,亲情仍然是人类最重要的情感,大多数的人会因为亲情而作出退让或原谅,进而维护家庭的和谐。我国古代对亲属之间“盗窃”行为的特殊规定正是考虑和照顾人们的这种情感,是反映百姓意愿的规定。在我国现代社会,仍然存在亲属之间“盗窃”的现象,而对于这些非债务性质的纠纷,大多数的家庭是不希望亲属因为这样的行为而进入牢狱,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遇到这样的案例,也是一个可以考虑的从轻的情节,我国现代刑法在这个问题上对古代的规定有了非常好的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项规定:“偷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所谓“近亲属”,按照我国刑诉法第82条第6项的规定,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但是,如果行为人盗窃恶习太深,屡教不改,盗窃数额巨大,甚至勾结外人共同盗窃家庭及亲属财物,严重影响到家庭及亲属安宁,家庭其他成员或者被害亲属坚决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看来,我国现代刑法在该问题上不单纯借鉴古代刑法的有关规定,在吸收其精髓的同时,对其进行了更加详细和严密的规定。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大数据处理内容。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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