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关系属于亲属回避关系-哪些关系属于亲属回避
亲属躲避是一种法律制度,其目的是避免在审判过程当中由于血缘、婚姻或亲属关系致使的偏见和不公正。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关系属于亲属躲避:
1、 血亲关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 婚姻关系:夫妻、直系血亲配偶的直系尊长或晚辈。
3、 三代之内旁系血亲关系:叔伯、姑母、舅父、姨母、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堂姐弟姐妹、表姐弟姐妹等。
4、 近姻亲属关系:近亲属的近亲属关系,包括配偶的亲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直系血亲及其配偶的直系尊长或晚辈。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规定可能因地区不同而有所不同。在进行具体案件处理时,应当参照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下列几种:
1、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3、行政的诉讼中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亲属回避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法律依据:《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二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法律分析: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质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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