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曾在部队服役过-如何证明曾在部队服役

如果您想要证明曾在部队服役,有几种方法可以做到这一点:

1、 出具服役证明书:您可以联系您曾服役的部队或军事部门,要求他们为您提供一份服役证明书。这将是一份官方文件,证明您在特定期间曾在军队服役。

2、 查看个人记录:许多国家的政府机构和部门都有个人记录系统,您可以查询这些记录来证明您的服役经历。

3、 提供推荐信:您可以提供给您曾服役的指挥官或其他相干人员的推荐信,以证明您的服役经历。

4、 使用社交媒体或在线档案:许多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关于他们的军旅生涯的信息,或可以在网上搜索并查看您自己的档案。这也是一种证明您曾服役的方法。

5. 使用服役证书:如果您曾取得过部队颁发的证书或奖章,那末这些也能够作为证明您曾服役的证据。

请注意,具体的证明方式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最好向您所在地的相干机构咨询,了解最适合的证明方式。

怎么开在部队服役的证明

法律分析:军人身份证办理基本流程:各单位军务、干部部门组织填写与审核,盖章寄当地武装部,由武装部会同县以上公安机关核对编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分别由原籍或军队驻地的公安机关,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进行编制。编号赋码对象包括军队的现役军人和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待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八条 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随时准备应召参战,保卫祖国。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入役时应当依法进行服役宣誓。

要证明自己是部队里的证明怎么开

法律分析:要证明自己是部队里的证明,办理军人身份证即可。

军人身份证,由团以上政治机关负责办理。军人公民身份号码分别由原籍或军队驻地的公安机关,根据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进行编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二十二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要证明自己是部队里的证明,办理军人身份证即可。

军人身份证,由团以上政治机关负责办理。军人公民身份号码分别由原籍或军队驻地的公安机关,根据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进行编制。

国家决定为军人办理公民身份证,在2002、2003年前后,全军组织首批统计填写了《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义务兵和士官统一由原籍办理;军官以前有证的,由原发证地公安机关负责核对升位号,没办理过的,由部队驻地公安机关办理。

该登记表一式三份,部队相关审批单位和编码地公安机关各留存一份,第三份存个人档案。

基本流程:各单位军务、干部部门组织填写与审核,盖章寄当地武装部(武装部有你入伍的存根,便于核对),由武装部会同县以上公安机关核对编码。

登记统计工作当年只进行了一次就结束了。部队现有的无证人员已经全部统计完毕,今后再新入伍人员也不会因当兵被收回身份证。理论上,已对所有军队无证和旧证人员实现了全覆盖。公民身份证与地方人员证件完全一样,和军人证件互相也不冲突。

身份证用以证明公民身份,供大家以公民身份参与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银行开卡、买房贷款等),军官证、文干证、士兵证则是用以表明军人身份,相当于地方党政机关的工作证,供执行公务、享受优待等需表明军人身份时使用。

编号赋码对象包括军队的现役军人和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待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等。登录后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一式三份)由负责编制工作的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和军队主管机关,编号赋码对象档案管理部门分别保管一份。

扩展资料

军人身份证办理程序

为了规范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适用本办法。

2、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长期固定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3、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内容,以本人档案记载内容和公安机关编制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由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文字信息和人像信息的采集、录入、审核。

4、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由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向本人长期固定住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代为申请。

5、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由本人长期固定住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6、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7、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在服役前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服役期间居民身份证仍在有效期内的,不再换领新证;但是,应当向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登记备案。

8、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由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代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9、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团级以上单位代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领取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及时发给本人。

10、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从事有关社会活动,需要证明公民身份的,凭居民身份证证明;执行任务、办理公务、享受抚恤优待等,需要证明现役军人或者人民武装警察身份的,凭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身份证件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军人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