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哪些属于票据-下列哪些属于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指在票据活动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下属于票据关系的有:
1、 出票人与收款人的关系:出票人是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确当事人,收款人是接收并占有票据确当事人。
2、 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债权人是接受票据并有权要求付款的人,债务人是出具票据并应实行付款义务的人。
3、 承兑人与出票人的关系:承兑人是在汇票上许诺支付一定金额的人,出票人是向承兑人提出承兑要求的人。
4、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的关系:保证人是许诺在被保证人不能实行票据债务时承当保证责任的人,被保证人是接受保证并向保证人要求保证的人。
5.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的关系:背书人是将票据转让给他人确当事人,被背书人是接收并占有票据确当事人。
6、 受让人与前手的关系:受让人是从前手手中接收票据并有权要求付款的人,前手是出票人或其之前的所有持票人。
7、 入账人与收款人的关系:入账人是将收到的票据交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记账处理确当事人,收款人是通过入账人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取款项的人。
以上内容都是票据关系中的主要参与者,他们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了票据法律制度的基础。
票据法律关系可以分为
法律主观:
票据法律关系有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出票人与受款人之间的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所规定的,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如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的关系。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大数据处理内容。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原文链接:https://edu.h3e.cn/edu/52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