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可以补记的事项-票据哪些事项可以补记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允许出票人在出票后,对记载事项进行补充或更正。但是,出票人未依照规定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格式的票据,不得签章和记载付款日期;已填明的“兹证明”字样,不得更改;更改的,不得作为背书转让;其他记载事项不得更改,更改无效。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除上述事项外,其它事项都可以补记。
签发支票可以授权补记的事项有
票据法针对未完成出票手续的空白支票,作了可以补记某些事项的规定。当出票人在出票时因不能确定需要采购物资的品种、数量、金额或者供货单位,而无法记载支票金额或收款人名称时,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记载其他事项后,将支票交给实际使用人,并授权其在以后按照实际情况予以补充记载,再将支票交给收款人,从而完成出票行为,使支票成为有效票据。
支票上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事项包括:
1。支票付款日期: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授权受款人在一定期限内填写支票付款日期,以便满足双方的交易需求。
2。支票付款金额: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授权受款人在一定金额范围内填写支票付款金额,以便满足双方的交易需求。
3。支票付款对象: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授权受款人填写支票的付款对象,以便满足双方的交易需求。
需要注意的是,出票人授权补记的事项必须在支票签发之前就已经确定,且不得涉及到超出其账户余额的金额。若出票人对授权补记的事项存在疑义或异议,应及时与受款人协商解决。
支票的种类
1、记名支票
是在支票的收款人一栏,写明收款人姓名,如“限付某甲”(PayAOnly)或“指定人”(PayAOrder),取款时须由收款人签章,方可支取。
2、不记名支票
又称空白支票,支票上不记载收款人姓名,只写“付来人”(Paybearer)。取款时持票人无须在支票背后签章,即可支取。此项支票仅凭交付而转让。
3、划线支票
是在支票正面划两道平行线的支票。
划线支票与一般支票不同,划线支票非由银行不得领取票款,故只能委托银行代收票款入帐。使用划线支票的目的是为了在支票遗失或被人冒领时,还有可能通过银行代收的线索追回票款。
4、保付支票
是指为了避免出票人开出空头支票,保证支票提示时付款,支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可要求银行对支票“保付”。保付是由付款银行在支票上加盖“保付”戳记,以表明在支票提示时一定付款。支票一经保付,付款责任即由银行承担。出票人、背书人都可免于追索。付款银行对支票保付后,即将票款从出票人的帐户转入一个专户,以备付款,所以保付支票提示时,不会退票。
5、现金支票
是专门制作的用于支取现金的一种支票。当客户需要使用现金时,随时签发现金支票,向开户银行提取现金,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确定金额的现金的票据。
6、银行支票
是由银行签发,并由银行付款的支票,也是银行即期汇票。银行代顾客办理票汇汇款时,可以开立银行支票。
7、旅行支票
是银行或旅行社为旅游者发行的一种固定金额的支付工具,是旅游者从出票机构用现金购买的一种支付手段。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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