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什么时候上班?-教师什么时候上班

在中国,教师的上班时间通常是从早上8点到下午5点。但是,在一些特殊的学校或教学环境中,例如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等,教师可能会有不同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安排。教师的工作时间也可能遭到节假日和学期的调剂影响。

重庆小学教师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的上午7点半至11点,下午2点15分至5点。根据查询重庆教育局官网显示:重庆小学教师的工作时间按照规定的时间表来执行,即周一至周五的上午7点半至11点,下午2点15分至5点,放学后教师还需要送队,值日老师需要更早上班和更晚下班。

国家对于老师坐班规定:

教师实行全天候坐班制,即周一至周五每天7::00—18:00,坚持全天在校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教学和办公。正常上班期间教师有事需离开学校要履行请假手续。教师全员坐班目的是消除教育系统目前存在的一些弊端。教师队伍中的确存在一些对工作不负责任、被动工作的人,难以安下心来好好教书,虽然为数不多,但给学校管理带来很大挑战。实行坐班制,有利于推进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和提高教师职业道德修养。

一、教师出勤管理制度

全体教师贯彻执行坐班制,教职工有事请假一律事先办好请假手续,经学校批准并办理工作交接后方可离校,否则以旷工论处(特殊情况可事先电话请假,并交接工作,回校后3天内补办手续,未按时补办手续的,依旷工论处)。一次会议、一次集中学习、一次集体活动、一次升降旗统称“一次集会”。

1.事假:每天扣0.5分,半天扣0.25分,集会请假一次扣0.2分。本条款发生不算满勤,请假产生的代课费用由请假人负责。

2.病假:自己因病请病假每天扣0.3分,半天扣0.2分,需要住院的每天扣0.1分。病假天数达到一定天数,考核及工资绩效按照相关文件执行。本条款发生不算满勤,请假产生的代课费用由学校负责。(提供就医、住院相关证明材料)

3.婚假:本人婚假按照相关文件执行,算满勤,不扣分,产生的代课费由学校解决。超出天数按照事假规定执行;子女婚假准假3天,不扣分,不算满勤,产生的代课费由本人负责;

4.产假:产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陪护产假按照贵州省相关规定执行,本条款发生算满勤,代课费由学校解决;如请假超出规定的天数按照“勤”的其它规定执行,超出天数产生的代课费用由请假人负责。

5.丧假:直系亲属(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准假5天。其余旁系亲属(本人及配偶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父母的亲兄弟及配偶)最多3天。期间产生的代课费由学校负责,不扣分,不算满勤。超出规定天数后按事假记。

6.亲情假:每学期亲情假准假2天,不扣分,不算满勤。要请亲情假,先到学校备案做好工作交接,同意后方可离开。产生的代课费由学校负责。亲情假不能在节假日前后用,同一时间内多人请假只批准最先向学校递交请假条的那一人。

7.特权假:在上学期期末检测中任教学科教学成绩排名在全县同级同类学校班级前5名(含第五名)的,或者有名次上升10个及以上的学科教师可享受2天的休假特权,不扣分,算满勤,特权假期间产生的代课费由学校负责。

8.旷工扣分:每天扣5分,半天扣3分;旷课(迟到超过10分钟或者提前10分钟下课或不上课)每节扣2分,旷集会一次扣1.5分。扣分就高不就低。

9.迟到早退:集会迟到、早退(20分钟以内)一次扣0.5分,超过20分钟为旷工;上课迟到、早退(10分钟以内)一次扣1分,超过10分钟为旷课。

10.公事、外出培训学习为正常出勤。

11.如果一学期请事假、病假、产假及保胎假累计超过相关文件规定天数,按照县级及以上相关文件执行。

12.伪造证据,欺骗学校赢得必要请假的,查实一次,每次在本细则“德”的考核中扣5分。

13.请假人需要到麻江县县外办事的,在本文规定的天数内多给一天路程假。

14.上文中提到的扣分均是扣当事人的年度综合考核分。

二、教师全员坐班的弊端:

1、坐班降低了工作效率。家里比学校具有更良好的研修和备课环境。学校里多位教师挤在一间办公室里,拥挤而嘈杂,师生进进出出,在这种环境下,工作很难出效率。

2、坐班不便于工作备课。在学校坐班,办公条件远远比不上家里的条件。如今许多教师家里购置了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等办公设备,专用电脑里也储存了许多教学素材和相关软件,这是学校教师办公室所不具备的。

三、教师工作制度

1、所有老师都要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标准,做到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兢兢业业完成本职工作。

2、教师上班期间要庄重、文明,衣着大众化,不穿奇装异服,不穿拖鞋,不染彩发,不化怪装。与学生交流一律使用普通话,在任何场合不得讲粗话、脏话。对学生,对家长,对来人都要以礼相待。

3、教师实行全天候坐班制,即周一至周五每天7::00—18:00,坚持全天在校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教学和办公。正常上班期间教师有事需离开学校要履行请假手续。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