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什么设置公务员序列岗位-根据 什么设置公务员序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的职务序列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其中,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主要负责政策研究、决策咨询、组织调和、行政监管等工作;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主要负责科研技术、工程技术、医疗卫生等专业领域的工作;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主要负责社会治安、市场监管、环境管理等执法工作。不同的职务序列有着不同的职责和要求,因此在设定公务员序列时需要根据其职位性质和所需技能进行公道设置。
公务员级别怎么排的?
公务员级别的划分,在新版的《公务员法》中有详细的规定。方法/步骤:
1、《公务员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也就是说,公务员的级别划分主要有两大类:领导职务、职级(以前的非领导职务)。
2、《公务员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3、《公务员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4、《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
5、积累特殊情况,在《公务员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有相关的规定: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由国家另行规定;国家根据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等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领导职务、职级相对应的衔级。
公务员职级参照图
国家根据什么来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职级序列按照什么等公务员职位类别分别设置。(ABC)
A.综合管理类B.专业技术类C.行政执法类D.工勤辅助类
新公务员法规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法律依据:《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第七条 职级序列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职级序列另行规定。
第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相应的级别。
领导职务对应的级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对应的级别是:
(一)一级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二级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三)一级调研员: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二级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五)三级调研员:十九级至十三级;
(六)四级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七)一级主任科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八)二级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九)三级主任科员: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十)四级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一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十二)二级科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第九条 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最低职级是:
(一)厅局级正职:一级巡视员;
(二)厅局级副职:二级巡视员;
(三)县处级正职:二级调研员;
(四)县处级副职:四级调研员;
(五)乡科级正职:二级主任科员;
(六)乡科级副职:四级主任科员。
第十条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按照下列规格设置:
(一)中央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
(二)副省级城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二级巡视员;
(三)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巡视员,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设置二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设置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
(四)县(市、区、旗)领导班子设置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县(市、区、旗)、乡镇机关设置二级调研员以下职级。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公务员,全称为国家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的公职人员。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级别分为一级到二十七级27个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职务分为国家级正职到乡科级副职10级领导职务。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的级别,影响公务员工资的作用不大,级别的激励功能较弱,公务员感觉不到级别的激励功能。而根据规定,公务员级别与公务员的职务一起构成了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实行职位分类制度的意义:
第一,实行职位分类制度,使对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可以根据不同职位的特点和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从而达到因事择人、人事结合的目标。
第二,职位分类为考核工作提供了客观的标准。
第三,职位分类有利于贯彻专业化原则,可以避免学非所用、用非所长的现象,有利于合理地使用人才。
第四,实行职位分类,可以根据工作特点和公务员的具体情况,有利于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使培训收到良好的效果。
第五,职位分类通过对职位工作的分析,有助于明确机构所担负的功能与实际职位数目设置之间的关系,从而为机构改革提供合理的方案。
鉴于职位分类制度的上述功用,我国在1993年制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时即规定建立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但当时主要是侧重职位设置,并未从整体上对公务员职位进行划分和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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