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体检什么不合格不录用-公务员体检什么不合格

根据我国《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规定,以下情况可能会致使公务员体检不合格:

1、 身体条件不符合规定。例如身高、体重、视力等有特殊要求的职位。

2、 精神病史或心理问题。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等疾病,或有严重的焦虑、抑郁等症状。

3、 吸毒、饮酒等作奸犯科行动。例如被发现吸毒、酗酒等违法行动,可能会被视为不合格。

4、 沾染病或其他沾染性疾病。如乙肝、艾滋病等沾染病,或有皮肤病、呼吸道疾病等疾病,可能会影响体检结果。

5. 其他影响身体健康和工作能力的情况。如心脏病、高血压等慢性疾病,或有严重的遗传性疾病,也可能会影响到公务员的健康状态。

在进行公务员体检时,需要严格遵照相干的体检标准和程序,确保体检结果的准确性。

公务员体检不合格8种情况

据我了解公务员体检不合格8种情况如下:

1、对于检查出传染性疾病的人,比如淋病、尖锐湿疣等等。

2、双眼的视力在经过了矫正之后低于4.8,,视功能损害病症。

3、有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

4、对血压进行测量的时候,数值方面惨遭的标准。

5、考生在有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等。

6、被检查出有血液系统方面的疾病。

7、既往有癫痫病史、夜游症,以及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等精神类疾病。

8、不同类型的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 公务员的体检是否合格,要依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来进行分析,如果对体检结果存在异议的话,则可以在初次体检结果出来的7日之内进行复检申请。但是,复检机会只有一次,务必将身体状态给条件好,做好体检准备。希望我的回答对你们有所帮助!

法律分析:

1、血常规出现以下一项或一项以上结果异常的:红细胞计数3.0×1012/L或6.0×1012/L;白细胞计数3.0×109/L或12.0×109/L; 淋巴细胞百分比10%或60%;血红蛋白80g/L或180g/L;血小板计数<100×109/L。

2、尿常规出现以下一项或一项以上结果异常的:尿隐血两个及两个“+”以上(女性月经期尿隐血阳性除外);尿蛋白一个及一个“+”以上;尿糖阳性。

3、肝功能出现以下一项或一项以上结果异常的:谷丙转氨酶90IU/L;谷草转氨酶60 IU/L;直接胆红素10μmol/L;间接胆红素15μmol/L。

4、肾功能出现以下一项或一项以上结果异常的:血肌酐140μmol/L;血尿素氮8 mmol/L。

5、心电图检查结果异常,疑为器质性心血管系统疾病,不能定性的。

6、B超检查疑有器质性病变,不能定性的。

7、胸部X光透视疑心、肺、膈等部位有器质性病变,不能定性的,或疑为活动性肺结核(以市慢性病防治院诊断为准)。

8、体检负责医师建议应进行复检的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