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单位都有哪些部门-政府的单位都有哪些

中国政府的单位主要包括:

1、 中央国家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 省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3、 市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4、 县级人民政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

5. 乡级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还有国家权利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组织等。

政府部门有哪些单位

法律分析:办公室;市政府组成部门27个: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科学技术局、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建设委员会、交通局、农业委员会、水利局、林业局、商务局、文化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环境保护局、物价局、城市规划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外事办公室。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适时调整。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

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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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等多个类型。

一、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机构,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这些机关负责制定和修改宪法、法律,审议和决定国家重大事务,选举和罢免国家领导人等。

二、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是负责执行国家权力机关决策和法律的机构。在中央层面,主要有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如外交部、财政部等;在地方层面,则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这些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政策,管理国家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等。

三、国家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机关是负责对公职人员进行监察的机构。在中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是主要的监察机关,它们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廉政监督,查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四、国家司法机关

国家司法机关是负责审理案件、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机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些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军事机关

军事机关是负责国家军事事务的机构,包括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组成部门,以及各级军事机关。它们负责指挥和管理国家武装力量,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和平劳动。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国家机关,如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及其工作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及其地方委员会等,它们在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等多个类型。这些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共同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同时,还有一些特殊的国家机关在政治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国家机关的设置和运作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旨在保障人民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法治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