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体检什么项目-公务员录用体检什么

关于公务员录用体检的详细规定,建议您直接向当地的公务员招录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一般来讲,体检项目会根据职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并且会对不同的岗位有相应的特殊要求。例如,一些需要进行体能测试或职业资历检验的岗位,可能会对考生的身体状态和技能水平有一定的要求。

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

法律分析:公务员体检标准:

1.主要是进行血压的测量,身高体重的检测。

2.需要进行胸片的检查和心电图、心脏彩超的检查。

3.需要进行传染病方面的检测,看是否有异常的疾病。

4.需要进行肝、胆、胰、脾、肾的彩超检查和血生化的检查。

如果有异常严重的心肺方面的疾病,或者是有异常的传染病的情况,则不可以通过正常的入职。但是,如果没有这些方面严重的疾病,不会影响到入职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三十一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法律分析:公务员体检的项目主要包括身高、体重的测试和血压的检测。也要做血生化的检查,包括血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脂分析以及血糖的检测。也需要进行心电图、心脏彩超、胸片的检查和肝胆胰脾肾的彩超检查。通过这些检查可以初步明确是否有高血压是否有糖尿病,是否有血脂偏高是否有肝脏功能的损伤,是否有肝胆胰脾等方面的异常疾病。如果有严重的心肺方面的异常疾病是不能够正常入职的。

法律依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