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标题不用哪些标点符号-公文标题不用哪些标点

公文标题通常不用的标点符号有顿号、冒号、分号和省略号。

公文的标题可以有标点符号吗?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一是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章制度(管理规章)名称,应写全名并加书名号。

二是在公文正本上,联合行文的标题中,多个联署的发文机关单位名称之间不用顿号,而用一字距空格标示。如果是引用联合行文的公文,引用的标题中联署的发文机关单位名称则连排了。

三是在事由部分出现多个机关单位、人名等并列时,每个机关单位、人名之间应用顿号分开,不使用空格。两个以上书名号、引号连用时,其间不用“、”号要连排。

四是公文标题是一个短语(偏正短语),因此标题中通常不用表示分句和句子间隔停顿的“: ;!。”等标点符号。

扩展资料

公文标题在公文正本上的排列要力求规范、醒目、美观、大方。

标题位于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下空2行位置,与正文间隔一行(这就是通常说的一行题4行文,即一行标题占4行文字的行间距,以此类推,两行题5行文,但都应上空2行下空1行,排列美观视觉效果好)。一行或多行题都要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美观,长短适宜,间距恰当;人名、地名、词或词组不能拆开分置两行,以免产生歧义。

标题排列一般应使用梯形或菱形,从视角美出发,首行和尾行一般应上短下长(即上梯形或上菱形),给人以标题结构稳定感,头重脚轻(即下梯形、下菱形)就不好看了。具体设置和排列时,必须词意完整、对称美观,在这个前提下,排列形式都可以变通处理和掌握。

要正确使用标题题注即题下签注。会议通过批准发布的决定、决议和经报刊、文件汇编的一些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章,常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加括号注明何时经何会议通过或何机关批准,有的还注明何时由何机关发布、何时生效。凡标题下加签注的,正文后就不再落款写发文单位和成文日期了。

标题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题下的签注的字号,应小于标题,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多行标题的行距采用3号字高的7/8即可(实为4号字高度14磅了),不宜采用2号字高的7/8,行距过大也不美观。

若标题过长所占行数太多(尤其是在联合行文的情况下)会出现把正文移至第二页的情况,显然这违背了公文首页显示正文的规定,是决不允许的。这就可以变通处理,不必强求一行题4行文了。这时可把标题上靠减少行间距、字间距。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其实在公文处理的实际中,顿号、书名号、括号和引号是公文标题中出现比较频繁的,有时候不好避免,下面举例谈谈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的处理技巧。

一、书名号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应加书名号;凡被批转(转发、印发)的请示、报告以及方案、意见、规定、决定等文件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不加书名号,例如:“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村费改税试点工作报告的通知”、“商务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厅关于科学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业厅关于当前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等。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福建省志·政府志》组稿工作的通知”,其中的“《福建省志·政府志》”就得使用书名号。

二、引号

正如有些书名号在标题中必须使用一样,有时引号也是不得不用的。

例1:关于开展“两基”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

例2:关于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报告

“两基”有特定的内涵,是对基本实现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高度概括,属于特指,必须加注引号,以起到强调、提示的作用;“绿色证书工程”则是根据农村家庭技术员培训工作的内容和特点进行的形象化概括,内容丰富,因此也必须使用引号。与此类似的情况也并不少见,比如“863”计划、“三·八”妇女节、“9·8”投洽会、“一控双达标”、“双增双提”、“两个确保”等等。使用引号的原因一般是为了对一个特殊的概念或缩略语进行标注,以使读者明白这个词语具有特殊意义。但是,在公文标题中使用引号也要慎重,因为引号在标题中要比其它标点符号更显眼,如果可能,还是以尽量少用或不用为宜。

三、括号

文件标题中遇到括号的情况虽然不多,但有些情况却值得注意。

例1: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草案)的议案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这个标题中使用书名号和括号都是必要的,问题在于书名号和括号二者的位置关系需要商榷。我认为,“(草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注脚,即提请审议的这个“商标法”在严格意义上说还不是成文“法”,而是一个“草案”,“(草案)”作为“商标法”的注脚不但必须标注在标题中,而且由于这里的“(草案)”是属于“商标法”的一部分应该放在书名号之内,写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