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有哪些行文规则和要求-公文有哪些行文规则

公文的行文规则是指公文在行文过程当中必须遵守的一些规范,这些规范包括以下几点:

1、 文体魄式要求:不同类型的公文有不同的文体魄式要求,例如报告、通知、公告等。因此,在撰写公文时,需要明确所使用的文体类型。

2、 行文关系要求:公文的行文关系是指公文之间和公文与其他文件之间的关系,通常分为上行文、平行文和下行文。不同的行文关系,其发送者和接收者的角色也有所不同。

3、 签发人要求:公文一般由一个或多个签发人签署,以确认公文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签发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职务或权利。

4、 语言要求:公文的语言应力求简洁明了,避免使用复杂的辞汇和句型。同时,公文的语言还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文化风俗。

5. 时间要求:公文的时间要求主要是指公文的写作和投递时间。一般来讲,公文的写作和投递时间都应当依照相干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6、 保密要求:对触及到国家安全、经济安全、政治稳定等重要问题的公文,其保密要求应当特别严格。

7、 公平公正原则:公文在行文中应当公平公正,不得存在任何情势的轻视和左袒。

8、 其他要求:根据不同的公文种类,还可能有一些其他的行文规则,例如公文的正文内容、附件材料、结尾语等。

公文的行文规则有什么要求?

一、一般规则

(一)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二、上行文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得抄送下级机关。上行文要避免多头主送,所以在写上行文时,主送机关只有一个,但是可以抄送其他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这个文种较为重要,和报告的区别主要有三点。

1、请示应一文一事;报告可一文一事,也可一文数事。

2、请示需上级回复;报告不需上级回复。

3、请示需事前行文;报告可事前行文、事中行文、事后行文。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也就是公文一般不主送负责人个人。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三、下行文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内设机构除了办公厅(室)外是不允许对外行文的。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考点在于必要时,不是必须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