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公务回避最严重-什么公务回避

"公务员躲避"是指为了避免公务员在履行职务时产生利益冲突,而采取的一种制度。它通常触及到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触及公务员的亲属、子女等与之有特殊关系的人;二是公务员本人与行使职权事项有关联。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躲避的范围包括:本单位领导成员的亲属和子女,和与本人任职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企业、组织或个人等。

公务回避情形有哪些

公务回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任职回避:公务员之间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2、近亲回避: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3、地域回避:公务员不得在自己原籍地、成长地担任公职。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回避制度的意义在于:

1、从法律上为司法机关清正廉洁创造有利条件。

2、有利于杜绝不正之风。

3、有利于建立健康的组织人际关系,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综上所述,公务回避情形是为了保证公务员执行公务的公正性和避免利益冲突而设定的一系列规则和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七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