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的地区是什么行政级别-新疆有什么官职

在新疆,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三级政府的组成人员包括:人民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秘书长;厅长、局长、委主任等;

政府工作部门副职领导成员;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等。各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办事机构。

省级官职按大小排序都有些什么?

1、省部级正职: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书记、省长、省政协主席、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等、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

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省长、天津市市长、新疆兵团司令员)。

2、省部级副职: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副书记、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席、省人大常委、直辖市市委副书记以及国家各部副部长等。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副职干部(如吉林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新疆建设兵团副司令员)。

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各直辖市下属副省级新区正职干部(如浦东新区区委书记)。

3、厅局级正职:

以前叫地厅级,主要是地级市(各自治州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席、市政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公安厅厅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司长 )。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部分副职(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国家安监总局国际合作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正职干部(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新疆兵团林业局局长)。

4、厅局级副职:

地级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副市长、市人大副主席、市政副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副司长等 ;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新疆兵团农二师副师长)。

扩展资料

省部级干部一般是指国家各部委局正副部长(主任、局长、关长),各省(市、区)正副书记、省长(市长)、人大主任、副主任,政协主席、副主席等干部。但是,如果担任中央政治局委员,则高挂一级为副国家级干部。

据新华社报道,一般情况下,副省部级干部的退休年龄为60岁,正省部级干部的退休年龄为65岁。

参考资料来源:

省部级干部-百度百科

国家官职省市官位具体有哪些,由上到下分

行政级别职务与级别顺序如下:

(一)国家主席:一级;

(二)国务院总理:一级;

(三)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四至二级;

(四)部级正职,省级正职:八至四级;

(五)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十至六级;

(六)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十三至八级;

(七)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十五至十级;

(八)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十八至十二级;

(九)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二十至十四级;

(十)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二十二至十六级;

(十一)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二十四至十七级;

(十二)科员:二十六至十八级;

(十三)办事员:二十七至十九级。

1、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具有行政级别,但不属于公务员编制。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行政级别是副省(部)级,故兵团司令员、政委的行政级别均为副省(部)级,但有时高配正部级。

3、政府各级干部如为上一级党委常委,则其行政级别升一级。如张家港市市长为正处级干部,若为苏州市市委常委,则为副厅级干部。按例,高级干部在60或65岁以后往往调往相应级别的人大、政协担任领导职务,俗称“退居二线” 。

4、有一些行政级别是正厅级但是必须要副部级来兼任的,一般认为那个单位是副部级单位,如省宣传部、组织部、纪委等必须由省委常委或者省委副书记兼任;有一些行政级别是正处但是必须要副厅来兼任的,一般认为那个单位是副厅单位,如市宣传部、组织部、纪委、政法委等必须由市委常委或者市委副书记兼任。

5、依据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企业已经逐步取消了行政职务划分,不再与地方政府对应职务。在过去,根据所属单位的大小,国企的级别一般不超过主管单位,基本上是降半级或一级。从这几年一些中央国企的领导干部与中央或地方国家机关领导干部调任情况来看,事实上还是保留级别的,比如一些央企的董事长、总经理去担任省长、副省长或者副部长等。

中国政府官员的级别分为15级。

正厅级及以上干部为高级干部

正省级干部(正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省长、天津市市长)

部队正军职干部(如江苏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

副省级干部(副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安徽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

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

正厅级干部(地市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

各地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无锡市市长)

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

注:以上为高级干部

副厅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

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苏州市副市长)

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

正处级干部(县团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滨海县县长)

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

副处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镇江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家港市副市长)

部队副团职干部(如105团参谋长)

正科级、副科级干部略

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

政府各级干部如为上一级党委常委,则其行政级别升一级。如张家港市市长为正处级干部,若为苏州市市委常委,则为副厅级干部 。

按例,高级干部在60或65岁以后往往调往相应级别的人大、政协担任领导职务,俗称“退居二线” 。

正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巡抚与布政使,为从二品 ;

副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按察使,为正三品;

正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府,为从四品;

副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同知,为正五品;

正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县,为正七品;

副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县丞,为正八品。

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的行政级别是正省(部)级,故现任兵团司令员华士飞、政委聂卫国的行政级别均为正省(部)级,下属十四个师的师长、政委的行政级别均为正厅(局)级,下辖的174个农牧团场的团长、政委为正处级。

注:副省级市有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济南 青岛,南京,杭州,宁波,厦门,广州,深圳,武汉,成都,西安等共15个。

重庆市曾经一直是副省级城市,1997年2月成为省级的直辖市。

副省级城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名之一,受省级行政区管辖,副省级市的市长与副省长行政级别相同。最初的十六个副省级城市是根据1994年2月25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发文(中编[1994]1号)经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成为副省级城市的。

副省级城市与地级市或地级行政区一起纳入各省的直接管辖之下,没有被单列。

中国公务员的行政级别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颁布)规定分为十五级,下面就是引用的资料: 第三章 职位分类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 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