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初检包括什么项目-身体初检包括什么

身体初检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体温检查:丈量体温,了解是不是存在发热等病症。

2、 身体外观检查:视察皮肤、毛发、眼睛、耳朵、口腔、颈部、胸部、腹部、腰部、四肢等方面,发现异常情况。

3、 血压丈量:丈量血压,评估心脏和血管健康状态。

4、 心肺功能检查:听诊心肺声音,评估心肺健康状态。

5. 消化系统检查:通过胃镜、肠镜等检查消化道的病变。

6、 内分泌系统检查:检测血糖、血脂、肾上腺素等指标,评估内分泌系统健康状态。

7、 泌尿系统检查:检查尿液,评估泌尿系统健康状态。

8、 妇科/男科检查:对女性进行妇科检查,男性进行男科检查。

9、 眼科检查:检查视力、眼压等,评估眼科健康状态。

10、 牙齿检查:检查牙齿是不是有蛀牙、牙周病等问题。

以上内容是身体初检通常会包括的内容,具体项目可能因个人需要和医生建议而有所不同。在进行身体初检时,应提早向医生咨询,了解需要注意的问题和准备事项。

当兵体检初检检查什么

征兵体检初检检查项目:

1、外科:身高、体重、体型、外貌、四肢等;

2、内科:血压、心率、泌尿、血液、内分泌,以及慢性疾病等;

3、耳鼻咽喉科:嗅觉、听力、耳廓、鼻息等;

4、眼科:视力、色觉、眼球等;

5、口腔科:牙齿为主;

6、妇科:仅限于女性,主要是常规性项目,如生殖器发育情况等。

当兵的需要的材料如下:

1、个人自传;

2、提供毕业证书原件、人事档案的存放地;

3、提供户籍证明材料;

4、提供本人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

5、父母亲、配偶、爷爷奶奶、兄弟姐妹、叔叔、姑姑、舅舅、姨、岳父母所在单位、村、社区、街道出具现实表现证明材料及所在地派出所的政审材料;

6、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8张;

7、未婚证明;

8、无犯罪记录证明书等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抽查,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三分之一;经抽查,发现不合格人数比较多的,应当全部进行复查。潜艇人员、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空降兵以及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对全部人员进行体格复查。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法律分析:初检检查项目:

1、外科,身高、体重、体型、外貌、四肢等;

2、内科,血压、心率、泌尿、血液、内分泌,以及慢性疾病等;

3、耳鼻咽喉科,嗅觉、听力、耳廓、鼻息等;

4、眼科,视力、色觉、眼球等;

5、口腔科,牙齿为主;

妇科,仅限于女性,主要是常规性项目,如生殖器发育情况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且空腹血糖<7.0mmol/L的,合格。

(一)男性:17.5≤BMI<30,其中:17.5≤男性身体条件兵BMI<27;

(二)女性:17≤BMI<24。

BMI≥28须加查血液化血红蛋白检查项目,糖化血红蛋白百分比<6.5%,合格。

(BMI=体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