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体现什么原则的理论-回避体现什么原则
躲避体现了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是法律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在诉讼中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应当遵守公正、公然和公平的原则,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中,如果出现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情况,法院有权采取相应的躲避措施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法庭回避的原则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事由,依法退出案件审理活动的 诉讼 制度。 审判人员应当回避,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的姓名、职务等相关信息。
回避制度体现了程序公正原则
法律分析:行政法回避原则内容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如下:
1、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
2、合理行政原则,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
3、程序正当原则,包括行政公开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回避原则;
4、高效便民原则,包括行政效率原则和便利当事人原则;
5、诚实守信原则,包括行政信息真实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6、权责统一原则,包括行政效能原则和责任行政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行政诉讼坚持回避原则。
在程序法律制度中设立回避制度是人们追求法律公正的结果。人类具有天然的公正情感,在相互交往的过程中维护公认的公正状态是社会正常发展的基本前提。当人类选择了法律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一种手段时,程序的公正性成了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程序公正是人们在设计解决权益冲突制度时的首选法律价值。
程序公正的第一要义是,程序的操纵者与程序的结果应当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否则程序的操纵者可能会利用自己在程序中的优势地位,促使程序的结果向有利于操纵者方向发展。如果法律程序的主持人与程序结果有利害关系,则人们不会以公正的心态去认同该法律程序的结果。在西方法学史上,法律始终被认为是公正的同义词,所以离开公正来谈法律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这已成为人们公认的法律基本价值。因此,回避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
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行政诉讼坚持回避原则,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或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有权要求其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应主动申请回避。这体现了行政程序的公正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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