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扶制度包括什么制度-优扶制度包括什么
“优扶制度”是政府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实行的一项政策性扶持制度。它包括扶贫开发、康复服务、社会保障等在内的综合帮扶措施。具体来讲,优扶制度包括:
1、 扶贫开发: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的扶贫开发工作进行指点和监督,支持他们通过发展产业、就业创业等方式实现脱贫。
2、 康复服务:为农村贫困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帮助他们改良身体功能,提高生活质量。
3、 社会保障:为农村贫困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险、医疗救助、生活救助等社会救助,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得到保障。
4、 健康教育:为农村贫困残疾人提供健康教育,帮助他们了解本身健康状态,提高自我保健能力。
5. 文化文娱:为农村贫困残疾人提供文化文娱活动,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提升他们的生活质量。
6、 法律支援:为农村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支援,帮助他们解决法律问题,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社会优抚主要包括哪三类项目
社会优抚主要包括优待、抚恤和安置三类项目。
一、内容简介
社会优抚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社会优抚制度的建立,对于维持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推动经济发展的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特点
1、优抚的对象是为革命事业和保卫国家安全做出牺牲和贡献的特殊社会群体,由国家对他们的牺牲和贡献给予补偿和褒扬。
2、优抚保障的标准较高,由于优抚具有补偿和褒扬性质,因此,优抚待遇高于一般的社会保障标准,优抚对象能够优先优惠地享受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种优待、抚恤、服务和政策扶持。
3、优抚优待的资金主要由国家财政支出,优抚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行为,优抚优待的资金主要由国家财政投入,还有一部分由社会承担,只有在医疗保险和合作医疗等方面由个人缴纳一部分费用。
4、优抚内容具有综合性的特点,社会优抚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不同,它是特别针对某一特殊身份的人所设立的,内容涉及到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包括抚恤、优待、养老、就业安置等多方面的内容,是一种综合性的项目。
三、提高补助标准
2010年9月19日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同时,此次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22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2018年8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当兵牺牲了国家如何安排父母
1、死亡抚恤。死亡抚恤是社会优抚的最基本内容,是政府按规定向军人遗属提供的抚恤金。
2、伤残抚恤。伤残抚恤也是优抚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内容之一。
3、退役安置。退役安置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向退出现役的军人提供资金和服务保障,使之重返并适应社会的一种优抚保障项目。
4、社会优待。社会优待是国家和社会按照立法规定和社会习俗对优抚对象提供资金和服务的优待性保障项目。
5、社会褒扬。社会褒扬是一种激励,能促使优待对象更好地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政府对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实行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抚的规定和办法。简称优抚制度。
主要内容:
①褒扬抚恤。对革命军人因战因公牺牲、病故或负伤致残者,人民政府和部队分别填发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病故革命军人证明书或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发给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一次抚恤金,发给残废军人残废抚恤金,并酌情按期发给抚恤金。依据抚恤对象的实际生活水平和国家财政情况调整和提高各种抚恤金标准。各地还建立革命烈士陵园和纪念碑、塔、馆等,缅怀先烈,教育后人。
②优待。对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现役军人的家属,对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和退出现役的军人,从生产、生活和社会福利诸方面,给予优待和照顾。优待办法,根据各时期和各地区的社会经济条件确定。对军属、烈属主要是采取代耕或补助实物、现金等方式,扶助优抚对象克服困难,发展生产,确保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人民群众的一般水平。还曾采取减税、免税和减免入学、治病费用,优先参军、就业以及享用贷款、助学金、社会救济款等措施。革命残废军人减价乘坐车船、飞机。义务兵免费邮递平信,给予其他福利待遇等。
③安置。对退出现役的军人和伤、病、残军人,根据国家建设需要,组织和安排他们生产、就业。
为确保优抚制度的实施,国家向人民群众广泛进行优抚政策的宣传教育,开展拥军优属活动,采取节日慰问和给军、烈属挂光荣匾牌等办法,给优抚对象以精神鼓励,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以造成关心、爱护革命军人及其家属的社会风尚。
国家会给家属发一次性抚恤金,若父母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国家另行发给定期抚恤金。烈士的家属为烈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16周岁的弟妹和抚养烈士成长的其他亲属。烈士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待遇。凡是按规定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优抚对象死亡后,除发给当月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国家另行发给定期抚恤金。
按优抚制度进行安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政府对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实行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抚的规定和办法。对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现役军人的家属,对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和退出现役的军人,从生产、生活和社会福利诸方面,给予优待和照顾。根据各时期和各地区的社会经济条件确定。对军属、烈属主要是采取代耕或补助实物、现金等方式,扶助优抚对象克服困难,发展生产,确保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人民群众的一般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六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优待军人家属,抚恤优待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 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 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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