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哪些算基层经历的-部队哪些算基层经历

部队基层经历通常是指在部队中担负低级职务的兵士或军官的经历。这可能包括新兵连、排长、班长等职位。这样的经历对个人的职业发展和成长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它们可以帮助人们建立领导力、团队合作能力和决策能力等重要技能。同时,军队也提供了许多其他的培训和发展机会,例如军事训练、课程学习、职业发展计划等,这些都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适应军队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军队文职部队工作经历如何界定

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

(1)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验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2)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验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3)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5)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6)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7)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工作经验证明:

工作经历证明的方法有很多种,优先推荐的是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则需有原单位开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当然必须要有单位签章。中间更换单位,工作经历可以累计的,还需要提供多个单位的劳动合同或书面证明。社会人员在职人员(社会在职人员)还需提供所在单位书面同意书及盖章。有些农村工作经历或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考生,需要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开具证明,也可提供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公积金缴纳存单、社保缴纳存单等来证明。

基层工作经历中,当兵的经历是算作基层工作经历的。

一、基层工作经历的定义与范畴

基层工作经历通常指的是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这些经历主要涵盖了在基层单位从事各类工作,包括管理、服务、生产等。

二、当兵经历与基层工作的关联

当兵的经历,无论是在军队中服役,还是参与军事训练、执行任务等,都是对个体能力、品质、纪律等方面的全面锻炼。这种经历不仅培养了个人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团结协作的精神,还增强了纪律观念、责任意识和抗压能力。因此,当兵的经历与基层工作经历在性质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都是对个人能力、素质的一种提升和锻炼。

三、当兵经历在职业发展中的重要性

在职业发展方面,当兵的经历往往被视为一种宝贵的财富。这种经历不仅展示了个人在艰苦环境下能够坚持不懈、勇往直前的品质,还体现了个人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忠诚与担当。在求职过程中,拥有当兵经历的人往往更容易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因为他们通常具备更强的纪律性、执行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四、当兵经历与基层工作经历的互补性

基层工作经历强调的是在基层单位中从事各类工作的经验,而当兵经历则更侧重于对个人品质、能力、纪律等方面的培养。两者在职业发展中具有一定的互补性。拥有当兵经历的人,在从事基层工作时,能够更好地适应基层环境,发挥自身优势,为基层单位的发展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

基层工作经历中,当兵的经历是算作基层工作经历的。这种经历不仅符合基层工作经历的定义和范畴,还在职业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当兵经历与基层工作经历之间存在一定的互补性,有助于个人在职业道路上更好地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