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级机关有哪些单位-乡镇级机关有哪些

乡镇级机关是指隶属于县或市的人民政府,负责实行国家和地方行政法规、政策在本地区的具体落实。主要包括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等。这些机构负责管理本地的公共事务,包括经济建设、社会事业、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工作。

除此以外,还有一些其他类型的乡镇级机关,如:

1、 镇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在基层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审应当地的民事案件。

2、 城市社区服务中心:是城市管理和服务的重要组成部份,主要负责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

3、 村民委员会:由村民选举产生,代表村民参与村务管理和监督,是农村自治的重要组织。

4、 乡镇文化站:是文化和科技工作的基层单位,负责展开大众性的文艺活动、文化艺术培训、图书借阅等服务。

5. 乡镇卫生院:是提供医疗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承当着预防、保健、医疗和康复等任务。

6、 乡镇市场监管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基层设立的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7、 乡镇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在基层设立的机构,负责对基层的法律服务进行指点、监督和管理工作。

8、 乡镇派出所:是公安机关在基层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保护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和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乡镇的机构设置及职能

法律分析:共设置7个:

(1)党政办公室。

主要承担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及党工委、人大、办事处、政协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负责目标任务的督查落实考核等;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信息、调研、保密、机要、档案、会务、接待、政务公开等工作;承办上级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党建群团工作办公室。

主要承担机关事业单位、村居(社区)、“两新”组织等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等基层党建工作;负责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武装工作;综合协调工青妇等群团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等工作。

(3)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办公室)。

主要承担工业、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和第三产业发展规划、招商引资、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统计等职责;负责财政预算编制、执行及管理;负责各类政策性补贴和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业产业化示范引导、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职责;协调与经济发展相关的其他工作。

(4)社会事务办公室。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协调与社会事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5)社会稳定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

主要承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众工作、信访、民族宗教以及其他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等应急管理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负责自然灾害的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自救、灾后救助等工作,综合协调安全生产类及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法庭、检察室等方面的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有关信息采集、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

(6)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

主要职责是根据省政府授权,负责限额以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限额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街道、村居(社区)规划建设管理、棚户区和危房改造、房屋安全、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公共设施建设管理、人居环境改善、环卫一体化等方面的工作;负责环境资源综合保护和规划利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大气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环境保护和工矿污染监管等方面工作。

(7)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挥辖区内派驻和基层执法力量实行联合执法,牵头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平台及网格化执法管理模式等工作。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适时调整。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镇政府有哪些部门

法律分析:乡镇设置党政机构7个,均为正股级。

(1)党政办公室。协助乡镇领导处理党委、人大、政府日常事务和政协委员联络事务;负责党委、人大、政府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电、重要文稿、综合调研、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会务、接待、行政后勤等工作;负责综合协调、督查督办、综合考核等工作。

(2)党建办公室。负责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干部人事、宣传、统战、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日常工作。

(3)经济发展办公室(农业农村和扶贫办公室)。负责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协调推进工业经济、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负责招商引资工作;负责交通公路、农业、水利、移民、扶贫等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经济社会调查统计工作;负责脱贫攻坚、农业农村、农业机械、畜牧兽医水产渔政、水利、移民开发、农民负担监督等方面的综合行政管理工作。

(4)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科技、教育、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民政、社会救助、社区建设、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与计划生育、文化旅游广电体育、民族宗教、侨务、退役军人事务等方面的综合行政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十七条 政务院的政务会议,每周举行一次,由总理负责召集。总理根据需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政务委员的请求,得提前或延期召开会议。政务院的会议,须有政务委员过半数的出席始得开会,须有出席政务委员过半数的同意始得通过决议。政务院的决议和命令,以总理单独签署行之,或由总理签署外并由有关各委、部、会、院、署、行的首长副署行之。

有以下几个部门:

1、党政办公室(信访办、监察室、人武部、综治办)

2、农村经济工作办公室(安监站)

3、社会事业办公室(民政办、司法所、教育办)

4、财税办公室(财政所、统计站、审计站)

5、村镇建设办公室(环保办)

6、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7、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8、镇村建设服务中心

9、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

10、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11、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乡镇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基本得到规范与统一,职能转变和体制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机构设置与行政环境欠协调,人员临时调度和混合使用;

2、向体制关系错综复杂,做好沟通协调工作难度大;

3、职、责、权不一致,履行职能与承担责任力不从心;

4、疲于突击完成各项“中心工作”,正常工作秩序受干扰;

5、多种因素互相叠加,监督管理力度和效度明显降低;

6、经费、人才与技术匮乏,不能提供切实有效的公共服务。

进一步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应采取的主要措施是:

扎实推进乡镇政府的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乡镇政府。为此,要强化三项职能:

一是强化依法行政职能。乡镇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推进依法治乡,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二是强化服务职能。主要是加强市场体系建设,增强市场的服务能力,形成与外地大市场相衔接的网络,为农民增收铺设通向市场的桥梁。同时,积极开展社会保障服务,通过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开展农村低保等扶贫解困工作,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三是强化组织协调职能。乡镇要协调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与社会中介组织的关系,加强农户与市场的联系;协调、理顺村委会、农户与信用社等农村金融组织的关系,为农业生产提供资金保障;协调村委会与各种经济组织及上级行政部门的关系,严格制止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同时要弱化两项职能:

一是弱化直接干预生产的职能。把生产经营的自主权真正交给农民,政府做到引导、服务,不强迫、不干涉;

二是弱化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职能。政府要建环境、搞服务,不要直接参与经济活动。

1、统筹规划,县乡配合,促进乡域经济发展。

2、加大财政支持和政策倾斜,加强农村公共服务。

3、合理授权,完善功能,加强社会管理。社会管理工作量大、面广,要做好这些工作必须使乡镇政府具备一定的权力和功能。首先,要赋予乡镇相应的社会管理权力。从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需求出发,赋予乡镇必要的管理执法权,使乡镇在该管的职能上,职、责、权相匹配。其次,要完善乡镇社会管理的功能,要有适应社会管理的体制、机制保障。

4、县、乡、村协同,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有效衔接,推进基层民主。

5、创新农村工作机制,把服务型政府建设落到实处。如首问责任制、群众事情全程代办制、“和谐110”联动体系、“田园110”专家人才服务热线、以“联村、联民、联事、定责任”为主要内容的“三联定责”机制等等,对于提高乡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效果显著。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总结、学习和推广。

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能

(l)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2)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3)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5)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6)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7)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