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职位有哪些-法院职务有哪些报考
1. 法院书记员职位一般需要通过公务员考试或地方招考进行提拔,具体的报考条件可能会因地区和招聘单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2、 要成为法院书记员,通常需要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年满18周岁;
- 拥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具有良好的品行;
- 具有与所申请的法院书记员职位相对应的专业学历、学位及资历证书;
- 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3、 除满足以上内容基本条件外,还可能需要满足一些特定的岗位要求,如年龄、专业等限制。具体的报考信息可以参考当地招考公告或相干招聘单位的信息。
4、 在报名参加法院书记员职位时,需要提交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明等相干材料,并依照规定的方式进行报名。
5. 参加法院书记员职位的面试或考核一般会包括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具体的要求和方式也会因地区和招聘单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面试或考核中,应聘者需要展现自己的专业技能、语言表达能力、沟通调和能力等方面的能力。
法院工作人员有哪些职务
一、法院工作人员有哪些职务
1、法院工作人员的职务如下:
(1)法官,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
(2)书记员,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
(3)法警,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
(4)法医,法院里都有专门的法医机构,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准确、及时地为查明和确定案件真实情况。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法院起诉的流程是什么
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材料;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
法院是一个国家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法院的职务包括:法院除院长外,下设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审判员、书记员,还有法警等。
办公室主要是后勤保障,下设财务室,档案室,车队等。政工科,全称政治工作科,除政治工作外,还管理人事档案,干警工资等。研究室,全称政策研究室,实际上也研究庭审改革,典型案例等。立案庭,各类案件的受理,诉讼费用的收取。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工作。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工作。民事审判第二庭,海商事审判工作。
办公室
下设秘书科、综合科、档案科、办公自动化科。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有关司法政务;负责本院审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督办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院年度中心工作分解立项事项,承办经院领导批办的有关部门转交的事项,督办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
负责与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负责院文秘、档案、保密及印章管理工作;起草各类综合性材料;负责全市法院计算机网络、办公现代化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法院外事工作;负责死刑执行的协调工作,撰写布告。
立案庭
负责市法院各类案件的立案和审判流程管理;审查不服市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不服基层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或未经复查、再审的申诉和再审申请,决定是否立案;审查诉前及立案阶段的财产、证据保全申请并作出裁定,执行财产、证据保全栽定;收转各类诉讼资料,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
审理管辖异议、管辖权争议、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上诉及其他程序性案件;审查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而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案件;核算诉讼费,办理诉讼费的缓、减、免手续;负责信访。
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第一、二审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案件;审判《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审判一、二审被告人未满18周岁的刑事案件;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审判与本庭业务相关的请求案件。
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第一、二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食污贿赂罪、渎职罪等案件;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审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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