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审计特点包括哪些内容-政府审计特点包括哪些

政府审计的特点主要包括:
1、 监督性和评价性:政府审计的主要目的是监督公共资金的使用和评价公共部门的工作绩效,以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
2、 公然透明性:政府审计的结果通常会公然发布,以便公众监督政府的工作,并推动政府改进其工作方式。
3、 定期进行:政府审计通常需要定期进行,例如每一年或每季度一次,以保持对政府工作的延续监控。
4、 结构化进程:政府审计通常是一个结构化的进程,包括肯定审计目标、制定审计计划、履行审计程序和发布审计报告等步骤。
5. 多元化方法:政府审计通常会采取多种审计方法,如审查财务记录、实地考察和访谈等,以获得全面的信息。
6、 强迫性要求: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审计可能遭到法律或政策的强迫性要求。
国家审计的特点
国家审计的主要特点有独立性强、强制性大、权威性高、综合性广。
1、独立性强。
审计机构是单独设置的,不隶属于其他任何部门或业务机构。审计署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地方审计机关受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同时,独立于被审单位,与被审单位在组织上无行政隶属关系。
审计机构与人员不直接参加日常的经济计划与管理工作,审计人员是按照《宪法》、《审计法》等法律赋予的职责进行工作的,独立编制审计计划,独立取证和审核检查,作出评价,独立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处理意见,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种监督具有法律效力。
2、强制性大。
国家审计是依据宪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内部建立的,代表国家实施审计监督,并在业务上对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这种管理、指导和监督是强制性的,是不以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意愿为转移的,构成了国家审计在整个审计组织体系中主导地区。
国家审计的审计立项可以根据自我编制的年度审计计划,也可以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临时交办的事项,还可根据国家审计组织本身临时掌握的线索等,由此可见,国家审计的审计立项是以法定程度和自我工作需要为主要依据的,而不受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方面的左右和干涉。
3、权威性高。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把审计监督制度确立为国家财经经济管理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审计法》是具体规定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的基本法律,它以《宪法》关于审计监督的规定为依据。
是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在规范国家审计监督制度方面,是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法律。同时其他行政法律也是国家审计机关对被审单位审计并对审计中发现问题进行处理、处罚的依据。
4、综合性广。
国家审计是综合性的经济监督部门,一方面,具有监督面广的特点,它通过对综合反映经济活动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查、鉴证、评价,从不同侧面、不同环节上监视着经济活动的运行轨迹,在宏观调控中发挥着其他经济监督无法替代的综合性作用。
另一方面具有监督层次广的特点,不仅可通过大量的微观审计,直接督导微观主体依法开展经济活动,促进宏观调控措施在微观层次的落实和微观经济效益的提高,而且能够通过对广泛的微观审计活动的综合分析,向决策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促进宏观调控的改进与完善,间接提高宏观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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