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各级机关包括哪些部门-省各级机关包括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其中,中央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的军队;地方行政机关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辖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组成。

还有以下一些行政机关:

1、 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2、 国家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3、 国家公安机关:公安部、国家安全局等;

4、 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署等;

5. 其他国家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等。

省直机关、市直机关、县直机关、区直机关。

省直是指直属省政府领导和管理;市直是指直属市政府领导和管理;县直是指直属县政府领导和管理;区直是指直属区政府领导和管理。

省直机关是指经省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要分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检察院、法院等几类。

市直单位,是指由市党委、市人大、市政府委任主要领导人的部、委、办、局等直属单位和直属部门,而有些单位就不是市直单位,如国税局、地税局等就不是市直单位。与市单位并列的还有省属单位等。

地方行政机关是指活动范围仅涉及一定行政地域范围的行政机关,如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日本的各级地方自治体等。

区直单位的全称是行政区直属单位,是指那些在这个行政区管辖范围内的具有特殊性或重要性的单位,由该行政区主要领导人直接领导和指挥。

扩展资料

地方行政机关职权的行使要受到两种限制,其一是受其管辖区域的限制,它只能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行使职权。

其二是受中央行政机关的限制,其只能行使属于地方所有的职权,而无法行使全国性职权,如国防、外交权。同时,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与命令还不得与中央行政机关的法规和命令相违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省直机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市直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地方行政机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区直单位

法律分析:省委领导:书记一人,副书记二人,常委十人。

省委机关领导是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省委下设:

纪委机关:

(一)办公厅(二)监察综合室(三)调查研究室(四)宣传教育室(五)党风廉政建设室

(六)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室(七)执法监察室(八)政策法规室(九)信访室(吉林省行政监察举报中心)(十)纪检监察一室(十一)纪检监察二室(十二)纪检监察三室(十三)纪检监察四室(十四)纪检监察五室(十五)案件审理室(十六)干部管理室(十七)机关事务管理室(十八)老干部处

省委办公厅:

内设机构有:机要局(副厅级)、保密局(副厅级)、办公室、秘书处、综合室、常委办、行财处、人事处(机关党委)、离退处、接待办、信息处、机要交通处、网管处、信访办、保卫处、文印中心、车队。

组织部:

下设:老干部局(副厅级)、办公室、政策研究室、组织处、农村组织处、综合干部处(干部一处)、地方干部处(干部二处)、党政干部处(干部三处)、企业干部处(干部四处)、科教文卫干部处(干部五处)、干部培训处、干部监督处、信息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人才工作处、电教中心、机关服务中心

宣传部:

(一)办公室(二)理论教育处(三)新闻出版处(四)文化艺术处(五)宣传处(六)企业宣传处(七)文明单位建设指导处(八)党员教育处(九)干部处(十)机关党委

政法委(综治办):

(一)办公室(二)研究室(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室(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二室(加挂省维护稳定办公室牌子)(五)执法监督室(六)政治部

统战部:

1、办公室 2、政策理论研究室3、党派处4、联络处5、干部处6、经济处7、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处 8、民族宗教工作处 9、机关党委10、宣传信息办公室

政策研究室:

综合处、经济研究处、政治研究处、文化研究处、社会研究处、国际研究处、农村研究处。

省直机关工委:

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群工部、研究室、资产管理处、总务处、信息中心。

人大和政协主要是一些专门委员会,机关下边主要是办公厅。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