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体检哪些方面不合格-单位体检哪些方面

根据卫生部门的规定,单位员工每一年最少需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以下是单位体检中常见的项目:

1、 一般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血压、心率等基本生理指标。

2、 血常规:包括血红蛋白、白细胞计数、红细胞压积、血小板计数等,用于评估血液的正常性和疾病风险。

3、 尿液检查:用于检测肾功能、糖尿病、结石、感染等问题。

4、 肝功能检查:包括谷丙转氨酶、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等,评估肝脏的健康状态。

5. 心电图:检查心脏的电活动,可以发现异常的心律和心脏病的风险。

6、 B超:可以检查腹部器官,如肝、脾、胰、肾等,也能够视察女性的子宫和卵巢。

7、 眼科检查:包括视力、眼压、裂隙灯等,检查眼睛是不是有近视、远视、青光眼等问题。

8、 牙齿检查:包括牙齿清洁、牙周病、蛀牙等,保证口腔健康。

9、 乳腺检查:对女性员工,可以选择乳腺B超或钼靶摄影,初期发现乳腺癌。

10、 妇科检查:包括妇科炎症、宫颈涂片、子宫颈活检等,保障女性生殖健康。

以上内容是单位体检中常见的项目,具体检查内容可能因单位和员工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向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咨询具体的体检项目。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体检标准是什么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体检标准,也就是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体检标准主要是进行血压的测量,身高体重的检测,同时也需要进行胸片的检查和心电图、心脏彩超的检查。同时也需要进行传染病方面的检测,看是否有异常的疾病,也需要进行肝、胆、胰、脾、肾的彩超检查和血生化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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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异常严重的心肺方面的疾病,或者是有异常的传染病的情况,就不可以通过正常的入职的。但是,如果没有这些方面严重的疾病,是不会影响到入职情况。

扩展资料

录用制度建立以来,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普遍制定下发了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和标准,这些办法和标准对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

人事部、卫生部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机关工作的需要,坚持尊重科学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医学专家、法律专家、从事录用工作人员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体检标准可以参照,一般准则为,不传染,不恶化,非可治愈类等不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

病情分析:健康体检的程序一般是在空腹的前提下完成抽血化验(包括血常规、血生化、血免疫、肿瘤标志物、激素、微量元素等项目)和腹部超声检查。还有不需空腹的内、外、眼科、耳鼻喉科、口腔、妇科及中医等临床科检查,心电图、胸部透视、骨密度、经颅多普勒等辅检科检查,当然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再选做其它项目。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体检标准是什么

有而且是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员工每年体检一次这就是规定。 一般来说事业单位体检标准如下:一般情况下事业单位体检项目包括查血细胞、血小板、白细胞、红细胞、血型、血糖等,没有特殊要求是不会检查爱滋病HIV抗体的,

根据国家规定,公共机构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体检,但你知道,规定是规定,实际上是实际的。特别是在天津的公共机构,比如我,已经工作了10年,赶上了体检,这不是最全面的。但有些单位很好,不仅每年定期进行体检,而且对女同志进行妇科体检。直率地说,这取决于单位本身的情况,即使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每个地区都是不同的啊!最好去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人事部门。

劳动法规定企业每年要体检吗

国家没有相关法律必须要求公司员工体检,对公司员工健康体检是公司对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

所谓的单位体检就是根据您所从事的工作或者您所在的岗位来对您的身体进行针对性的体检。单位体检跟全身体检是有区别的,单位体检的项目是相对固定的,是一些比较基础的项目。

作为近年来用人单位新兴的一项职工福利,“职工体检”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而是通过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规章、集体合同等确定的。换句话说,用人单位并没有责任和义务为职工提供体检。

在健康变得日益重要的当下,体检福利是最直接地让职工感受到被关怀的途径之一,同时也使职工对单位有“家”的感觉。

劳动法有规定入职体检吗

入职体检是专项体检之一,旨在通过体检保证入职员工的身体状况适合从事该专业工作,在集体生活中不会造成传染病流行,不会因其个人身体原因影响他人。那么劳动法有没有规定入职体检呢。

除有毒有害的岗位的明确要求,普通岗位并无明确要求。劳动法律对未成年工人(16-18岁)有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人,在入职时必须进行身体检查,而且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之后每年一次,只至满18周岁,满18周后,距上一次体检超过半年的,需再体检一次的。

职业病体检的相关规定

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目前职业病监管形式是: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正常的有每二年一次体检;现场检测超标的每年体检一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