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政审包括哪些内容-央企政审包括哪些

中央企业政治审查的内容一般包括:拥戴党的线路、方针和政策;遵纪遵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个人品行端正,无违法犯法记录。不同企业的政治审查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请咨询相干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

进入国企工作需要政审吗

通常是不需要的,不过部分国企特殊岗位需要政审,比如像党务、秘书、机要以及行政人事等等这样的特殊岗位就要求需要政审,甚至有些国企单位的财务人员也要求政审,具体可以看国企招聘简章,招聘简章上会有详细招聘流程。政审的内容和范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要求。比如在报考公务员中,通过笔试面试和体检进入考察的,主要强调考生本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当然,也包括了有否违法犯罪前科或记录、有否参加过邪教组织、有否受过行政处分或党内纪律处分等等。

目前对新进人员要进行政审的单位,主要是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大多数国企并不会对新进人员进行政审,所以你父亲有案底,并不会影响你进国企工作。

当然了,我说的是一般的国企,因为国企其实也有很多类型,比如有大型央企,也有地方国企,还有所谓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比如像军工类、航天类央企,在招收人员的时候可能会需要对新进人员组织进行政审,这就属于比较特殊的情况。

但是大多数国企不需要,是因为目前很多国企的用工形式,主要是全日制合同用工制,也就是说你进国企,主要是和企业签订全日制用工合同,并不是像公务员那样纳入编制管理,所以员工进入的程序自然就没有公务员那么复杂和严格。

政治审查通常会要求提交个人资料以及直系亲属、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审查资料,因此政治审查一定程度上会与亲人有关系。

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政审不合格: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质不好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国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本人与其划不清界限的;直系血亲中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法律依据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一)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四)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

(五)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文身的;

(六)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

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

(十)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情形的。

通常是不需要政审父母的,不过部分特殊岗位需要政审,比如像党务、秘书、机要以及行政人事等等这样的特殊岗位就要求需要政审,甚至有些国企单位的财务人员也要求政审,具体可以看国企招聘简章,招聘简章上会有详细招聘流程。

普通国企不需要,军工或者保密的有可能。国企一般只查个人档案。一般情况下,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及大型国有企业中的一些特殊岗位等工作,需要进行政审。政审,顾名思义就是政治审查,其主要政审内容为政审者是否拥护党的领导,有否参加过什么党派、组织、社会团体,有否违法犯罪前科或记录,有否受过行政处分或党内纪律处分等等。政审的内容和范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要求。比如在报考公务员中,通过笔试面试和体检进入考察的,主要强调考生本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

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考察内容主要包括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度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人选达不到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五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