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编制什么意思啊-控制编制什么

控制编制是指根据企业经营战略、年度计划和岗位设置,通过科学的方法和程序,在一定的原则指点下,公道配置组织机构,明确各个岗位的工作职责、任务和要求,并依照国家的劳动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统一管理和考核。

控编到底有没有编制

控编没有编制,控编是为实现编制资源的效益最大化,对机关、事业单位用人进人使用的行政和事业编制进行严格控制。控编进人原则,即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补充人员,必须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空编和职位或岗位空缺。控编主要工作有:

1、严格控制编制总量:区乡两级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不突破市核定的编制总额,不再自定用于党政群机关的编制或自定各类专项编制;

2、严格余编使用:对行政编制的使用,按实有在编人数实行分类双向控制,原有超编单位一律不新进人员,超编人员必须限期消化;

3、压缩机构编制需求:坚持向改革要编制、向管理要编制、向信息技术要编制。控编人员是为实现编制资源的效益最大化。为实现编制资源的效益最大化,对机关、事业单位用人进人需要使用的行政和事业编制进行严格控制。控编进人原则。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补充人员,必须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空编和职位(岗位)空缺。

:严格控制编制总量:区乡两级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不突破市核定的编制总额,不再自定用于党政群机关的编制或自定各类专项编制。

法律依据:《山东省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始终把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坚持依法依规、统一规范,人员控制总量内的所有人员,实行统一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同工同酬,同等待遇。

控制编制与正式编制的区别:

1、正式编制是编制在事业编内的人员,一般来说,在编老师就属于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编制,与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待遇一样;

2、控制总量则是为了满足用人单位的实际用人需求,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招聘的人员,没有编制。

控制总量又称控制数、控制总数量、人员公知总量备案(管理)、人员控制数。是为了满足事业单位实际用人需求,逐步破除编制限制的新尝试。与在编同工同酬,同等待遇。在岗位聘用、职称考评、薪酬分配、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管理使用等方面完全一致,但是不计入编制,纳入控制总量的教师没有编制。

正式编制就是已经纳入了该单位的人事编制,就相当于正式员工。在编人员,就是指有编制的人员。例如在事业单位和银行,员工可能会有在编和非在编的区别。

编制是指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数量的定额和职务的分配,由财政拨款的编制数额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确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编制调配人员,财政部门据此拨款。编制通常分为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工勤编制(工勤编制广义上属于事业编制的一种)、员额编制以及国企编制(银行编制属于国企编制的一种,但是国企编制不由财政拨款保障,而是由企业自行负担)。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使用行政编制。

一般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体分为在编和非在编人员(在编人员指取得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人员编制手续人员,非在编人员就是无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人员编制手续的人员,如:本单位自行外聘的人员,就象企业聘用一样,由单位自行规定其待遇,付给其工资,与地方财政没有关系,这些工作人员通常称为临时工。)

国企编制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国企正式员工(也称编内员工、正式工),二是劳务派遣协议工,其他几种编制经费由国家财政负担,而国企编制理论上不关国家财政什么事。银行编制是国企编制的一种。

银行的正式工,就是与银行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享受着合同规定的正常工资、各种福利补贴以及绩效奖金,还有很多的晋升机会。银行的派遣工,即派遣合同只和派遣公司签合同,相当于临时工。派遣公司派遣你到银行工作,银行把工资奖金划给公司再给你。通俗点讲,就是你在银行里上班,但不是银行的职工,只是派遣公司派遣到银行做辅助性的工作,且还没有任何进入到管理层的机会。其工资、福利比银行正式工低,奖金一般都一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