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人员看护什么岗位-留置人员看护什么

留置人员的看护职责主要包括:负责留置场所的安全和秩序管理;配合公安机关履行留置措施,依法进行拘留、搜寻等强迫措施;对留置人员进行看管,保证其人身安全;搜集证据材料,保护犯法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留置看护队员是干什么的

留置看护岗位,就是负责看护这类被“留置”的公职人员的岗位。

留置人员看护是一种辅警的岗位,这个岗位的工作人员就是对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人进行看护,一般来说留置时间是不允许超过三个月的,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是可以延长的,延长的时间也是不能超过三个月的。

警务辅助人员看护岗主要是看护辅警,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为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协助人民警察开展相关工作。协助人民警察开展监察机关留置场所岗位相关警务辅助工作,主要为监控、看护被留置人员以及其他可由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等。工作时间根据任务安排而定,需轮值夜班,执行看护任务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

留置看护人员是监察机关常见招聘岗位,从业者需要具备良好的政治条件及思想品德,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备良好的身体健康状况及视力,常住户口及相关条件符合要求。

留置看护岗位的工作内容包括:

1、对留置人员进行看护,服从监察机关的工作安排;

2、对被留置人员的安全、饮食及休息提供安排,必要时为其提供医疗服务;

3、对留置人员进行仓库监管时不与外界人员接触,留置时长通常为3个月内,特殊情况下为6个月时长;

4、协助民警看护监管留置人员,防止其自杀、自残;

5、负责信息采集、数据统计等辅助性警务工作;

6、通知被留置人员的家属及单位,配合监察机关对留置人员的其他处理工作;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留置调查对象是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权力。为了保证留置对象的安全,需要在留置场所配备必需的看护力量。监察机关留置场所的看护辅警就是这个任务的具体落实者。岗位工作内容包括:

1、负责监察机关的留置人员看护,服从监察机关的任务安排;

2、对留置人员进行看护监管期间,不与外界人员接触。一般被留置时长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会延长至6个月;

3、配合监察机关工作,对被留置人员的家属及单位进行通知;

4、按照监察机关要求,为被留置人员的饮食、安全与休息提供保障,并为其提供相应医疗服务;

5、配合检查机关完成其他工作。

法律依据

《监察法》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四条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留置专业看护是做什么

法律分析: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一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五十二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留置看护岗位的工作内容包括:

1、对留置人员进行看护,服从监察机关的工作安排;

2、对被留置人员的安全、饮食及休息提供安排,必要时为其提供医疗服务;

3、对留置人员进行仓库监管时不与外界人员接触,留置时长通常为3个月内,特殊情况下为6个月时长;

4、协助民警看护监管留置人员,防止其自杀、自残;

5、负责信息采集、数据统计等辅助性警务工作;

6、通知被留置人员的家属及单位,配合监察机关对留置人员的其他处理工作;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四十四条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