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局有哪些部门-监督局有哪些

监督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门负责监督、检查、指点和调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和纠正行政行动中的违法行动,保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机构。监督局通常由国务院授权设立,并由国务院办公厅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进行领导。

在中国,监督局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内部监督委员会:负责对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协组织及其委员进行监督。

2、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委员会: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履行情况的审查工作。

3、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全国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对党中央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党组、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 司法部驻监狱管理局:负责全国监狱系统的司法管理和监督工作。

5.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市场监管体系的建设和监管工作,包括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知识产权、广告等领域的监督和执法。

6、 国家审计署:负责国家财政资金收支、金融活动和各类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

7、 税务总局:负责全国税务系统的工作,包括税收征管、税收稽查等工作。

8、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资金收支、金融市场和各类经济活动的监管。

以上内容只是其中的一部份,不同的地区和部门可能还有其他的监督局或类似的机构。

工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区别

工商局主要是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等事务。市场监管局由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物价局等几个部门合并而成。我国部分省、市把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监督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这三个部门合并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由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物价局等几个部门合并而成。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具体职能包含了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功能。

具体来说

1、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

2、我国部分省、市把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监督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这三个部门合并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此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能包括了工商、质监和食药监三个部门的职能。

扩展资料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六条 工商所的职责包括:

(一)办理辖区内由区、县工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的登记初审和年检、换照的审查手续,并对区、县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管理辖区内的集贸市场,监督集市贸易经济活动;

(三)监督检查辖区内经济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调解经济合同纠纷;

(四)受理、初审、呈报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歇业的申请事项,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指导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正确申请商标注册,并对其使用商标进行监督管理;

(六)对辖区内设置、张贴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七)按规定收取、上缴各项工商收费及罚没款物;

(八)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食药监是属于市场监管局吗

根据律临网查询:监督管理局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可以指代不同领域和层级的政府监管机构。具体如下: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安监局):是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依法综合监管和安全监察。在中央一级,它被称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而在省级、地级和县级,则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相应的办事机构)。不过,根据2018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已经整合到应急管理部,不再保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一个政府管理机关,其监管职责涵盖了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物价、餐饮监管等多个部门的职责。这个机构通常是由几个单位整合而成的,例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负责监管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以及药品监管的政府工作部门。在2018年的机构改革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工商局、质监局等合并,组成了市场监督管理局。总的来说,监督管理局是负责特定领域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其具体职责和名称可能因地区和领域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药监局属于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下属单位。一般是由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合并成市场监督管理局。

1、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

2、质量技术监督局是贯彻国家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的国家行政部门。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务院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

药监局属于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下属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属于国家行政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有几个单位整合而成的。包括: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药监局职责:

(一)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拟订监督管理政策规划,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拟订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

(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拟订化妆品标准,组织制定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管理。制定注册管理制度,严格上市审评审批,完善审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制定研制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制定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依职责监督实施。制定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并指导实施。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六)负责执业药师资格准入管理。制定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七)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环节的违法行为,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

(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相关国际监管规则和标准的制定。

(九)负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

(十)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法律依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四十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局)需要制定、修改、废止规章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立项申请,列入市场监管总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药监局、知识产权局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开展规章的起草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将规章送审稿报送市场监管总局。未按照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规定的时限完成的立法项目,药监局、知识产权局应当向总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告情况、说明原因,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总局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