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编制是什么编制-县级编制是什么

“县级编制”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县一级行政区划内,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干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工作制度。县级编制主要包括机构编制、职务编制、职级编制等,旨在保证县级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行和高效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内容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本级监察委员会,并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履行机构编制方面,县级以上内容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履行机构编制计划。县级以下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由县级人民政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内,自行决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时,县级以下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层公共事务的管理和服务,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县级编制”是中国政府机构的一种管理制度,是保护政府机构正常运行和提供高效服务的重要保障。

县编是国家正式编制吗

区编制是正规编制。

县(县级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县级市、区)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事业编制分类: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但须参加公务员考试;如设区市的城管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又叫全额财政拨款事业编制,多为一些公益性事业单位,如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学校等。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由财政进行差额拨款,待遇和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挂钩,如医院和部分景点等。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际上与企业差不多,待遇和经营状况息息相关,多为一些服务型事业单位,如设计院等。

事业岗位类别:

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有的,县政府办公室的事业编制人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县政府办公室下属事业单位的人员,一种是借调的其他事业单位的人员。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县编制是什么编制

法律分析:

编制没有共用的。编制通常是指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数量的定额和职务的分配,由财政拨款的编制数额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确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编制调配人员,财政部门据此拨款。编制通常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都是行政编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1.编制通常是指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数量的定额和职务的分配,由财政拨款的编制数额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确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编制调配人员,财政部门据此拨款。编制通常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

2.地方编制就地方规定(地方政府制定)的,列入地方考核,如地方编制员工,就是讲是属于地方规定招收的员工,没有纳入国家计划,员工的工资和待遇由地方(本单位)解决,标准也是自己制定。

县级事业编制:由县一级管理或者县属下的单位的事业编制。

省级事业编制:省管理或者省垂直管理的单位的事业编制。

省事业编是省政府承认县事业编是县政府承认不同的地方拨款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