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什么不愿意立案-为什么不报法院

如果你的问题是指为何有些人选择不向法院提起诉讼,那末可能有以下几个缘由:
1、 法律程序复杂:起诉和审判的进程可能会非常漫长且繁琐,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对那些没有足够的时间或经济能力的人来讲,这多是一个问题。
2、 司法资源不足:在一些地区,司法系统可能已超负荷运行,没法应对所有的案件。因此,有些人可能选择寻觅其他方式解决问题,而不是通过法律途径。
3、 审判结果不可预测:虽然大多数法律案件终究都会被解决,但判决的结果其实不总是肯定的。有些人可能会担心他们的案子会得到不利的判决,因此选择避开法庭。
4、 对某些案件,诉讼可能不是最有效的解决方案。例如,在家庭纠纷中,调解或协议可能比诉讼更有效。有些案件可能触及到私人关系或敏感信息,提起诉讼可能会带来没必要要的公然和为难。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只是一些可能的缘由,每一个人的情况都是独特的,所以选择是不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如果可能的话,最好咨询一名律师的意见,以便了解你的权利和选项。
为什么公务员没人报法院?
因为报考法院的公务员,是需要相应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只有取得该证书后,才可以报考法院的公务员。以山东为例,2021年山东省法院系统公务员报考条件如下: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4年11月至2002年11月期间出生),2021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9年11月以后出生);报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位的,年龄应当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9年11月至2002年11月期间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招录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报考法官助理职位的,本科阶段应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资格;资格审查时暂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在拟录用人员公示前能够提供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的,可在告知承诺后,先报名考试,后资格审查;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扩展资料
不得报考的情形如下:
(一)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报考。
(二)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不得报考。
(三)报考者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公务员所在的同一招录机关或用人单位,不能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回避情形的机关(单位)或相应职位。
(四)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不得报考律师职业所在辖区的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职位。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参考资料来源:青岛市政府——2021年山东省法院系统招录公务员简章
硬压不移送,这个不太可能。一个刑案,移送到检察机关后,公诉部门要审查起诉材料后,除了正常起诉外,还有其他技术性的处理,但必须是案子本身具备了基础条件:
一、不起诉:
是指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后依法做出的处理结果之一,其性质是人民检察院对其认定的不应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一种诉讼处分。它的法律效力在于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从而在审查起诉阶段终止刑事诉讼。
二、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撤案的情形。
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主要分为三种情形:一是犯罪事实不清,二是证据不足,三是发现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85条规定,对于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于证据不足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对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作出说明。原则上,补充侦查后即使证据依然不够充分,公安机关也不能自行处理,只能移送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
2、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审查。这时,侦查羁押期限和审查起诉期限存在重新计算的问题,但公安机关不能撤销原案件。
3、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刑诉法第15条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检察院。按照刑诉法第161条的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才能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对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决定,检察机关应当加强监督,防止公安机关以罚代刑或者对证据不足案件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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