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公单位都有哪些部门-参公单位都有哪些
参公单位,全称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完善聘请制度和工资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厅发[2006]17号)规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公事业单位),是指除国家公务员局肯定的实行聘任制的事业单位之外的事业单位。参公单位可以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也能够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参公事业单位的特点:
1、 人员经费由财政负担。
2、 职能定位:提供公益服务。
3、 组织情势:事业编制。
4、 管理方式:与机关公务员相同。
什么是参公事业单位?
参公职位全称叫“参照公务员管理法管理职位”,指对政府委托或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能力的单位和不属公务员系列的人员,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这些被管理的人员就叫参公人员,单位即为参公单位。
一般参公职位的单位有:党校、残联、妇联、红会等等。部分地区的交警队、监狱、城管也属于参公职位的范围。
在我国根据不同的编制类型实行不同的人事制度,行政编制人员实行公务员管理制度,事业编制人员实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而参公人员介于两者之间,即编制为事业编制实行公务员管理制度。严格意义上开说,参公人员不属于公务员,但是其工资待遇,福利,保险,退休后的待遇,职务任免,升降,回避、辞退等全部和公务员一样进行。
在类别上,参公事业单位有三种:党委群团组织、行政类事业单位和行政执法事业单位。
1、党委群团机关:是指所有的党委机关,和群团机关,包括省市县委、人大、政协机关办公室,团委、妇联、工会、科协、文联、残联,政法委、统战部、宣传部、组织部、纪委等。《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是指在各级政府机关中,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使用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党委、群团机关职能和政府机构类似,同样使用行政编制,因而被定义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被称为参公人员。
2、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是指市县级以下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单位,由于行政机构数额限制,行政编制数额限制,这些单位被设置为使用事业编制的事业单位,承担行政执法权力。主要包括农业、交通、文化、国土、工商、环保、医疗卫生等部门下属的执法中心、执法大队、执法局、稽查局等。同样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参公事业单位参公人员。
3、行政类事业单位:行政类事业单位中,根据承担行政职能的多少,被划分为完全、主要、部分三类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政执法就是典型的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其他完全和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有一部分被陆续审批成为参公事业单位。完全类主要是指一些原本对应省市应该被设置为行政部门的事业单位,因县区行政部门数额限制,被设为事业单位的,例如林业局、环保局、信访局等;还有一些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是行政职能,只承担部分公益服务职能,例如国资局、档案局、招商局、畜牧兽医局、农机局、非税局、农综办、规划局、房管局、老龄办、救助管理局、社保局、就业局等。这类参公事业单位,各地审批进展不同,是否参公不是完全相同。
另外参公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特殊的事业单位,具有一定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其与行政机关和一般事业单位的区别和联系。
对于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来说,二者编制管理不同,但是实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即公务员制度。原则上,我国公共部门根据不同的编制类型实行不同的人事制度,行政编制人员实行公务员管理制度,事业编制人员实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然而,参公事业单位就是我国编制管理和人事制度管理中存在的一个例外,也就是说,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编制仍然在事业编制序列,然而却按照公务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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