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专项岗位-政府专项编是什么

“政府专项编制”是指国家根据需要,设置的特定用处的政府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这些编制通常是由国家或地方财政预算设立,并主要用于履行特定的政策、项目或服务任务。

政府专项编制的设置,旨在更好地服务于公众的需求和社会的发展。政府专项编制的数量、性质和职责等,都是由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在斟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后,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来肯定的。

一般来讲,政府专项编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扶贫资金编制、环保编制、医疗卫生编制、文化教育编制、社会保障编制等等。这些编制的设立,对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力,保障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行政执法专项编制是什么意思

行政执法专项编制,是实行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地区核定专用于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编制。

一般来说,主要用于行政机构的执法岗位上,使用行政执法专项编制人员参照使用行政编制人员进行管理。

行政执法编制部分地区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之外单列的行政执法专项编制。行政执法是在实现国家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法律规范;

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的目的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

行政执法不同于行政立法,也不同于行政司法,它有其自身的特征,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主动性。行政执法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活动,它必须依职权积极自觉地采取行动,主动地而不是被动地进行行政执法,否则,就可能失职或是玩忽职守。这是行政执法不同于行政司法的一个特点。行政司法行为是一种事后性的救济行为,一般说来,没有当事人的主动申请,裁决机关不得主动采取行动。当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主动性,必须是依法的主动;没有法律依据,则不得主动。因为,在行政执法领域,一方面是依职权执法,另一方面则是依相对人申请执法。总之,行政执法必须依法进行,体现的是“没有法律便没有行政”的原则精神。

2.广泛性。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在国家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国家行政管理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因而也就决定了行政执法内容的广泛性。从我国现阶段的实践来看,行政执法不仅涉及公安、工商、税务、海关、文化、卫生、环保、城建、交通等众多领域,而且还广泛地涉及科技、教育、农业、林业、渔业等诸多行业。随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和日益发展,整个社会生活都将纳入法制的轨道,行政执法所涉及的内容将更加广泛。

3.具体性。与行政立法的抽象性和普遍性特征相比较,行政执法具有具体性和个案性等特征。尽管行政执法涉及内容非常广泛,它覆盖了国家行政管理各个领域,但从其性质上说,行政执法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大多都是针对具体的人员和具体的事件所采取的行政行为,因而行政执法不像行政立法那样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而是具有具体性。

4.强制性。行政执法是法定的行政机关实施、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贯彻、执行国家意志的手段,因而它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拘束力和法律规范的执行力。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义务时,就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目的。当然,行政执法的强制性要由法律来明确加以规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强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