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个人林地国家生态补偿-吉林什么生态补偿机制

吉林省目前实行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主要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草原生态补 偿和湿地生态补偿三种方式。

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根据《吉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办法》的规定,对承当防风固沙、修养水源等生态功能作用的公益林区划,在遵守相干技术规程的条件下,进行科学、公道地采伐,并在采伐后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省财政厅制定并公布。

2、 草原生态补偿:根据《吉林省草原生态补偿办法》的规定,对草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进行补偿。补偿范围包括草原生态补偿费、草原管护费和草原资源保护费等。补偿费用由省财政厅依照相干规定统一管理。

3、 湿地生态补偿:根据《吉林省湿地生态补偿办法》的规定,对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进行补偿。补偿范围包括湿地生态补偿费、湿地资源保护费和湿地管护费等。补偿费用由省财政厅依照相干规定统一管理。

以上内容三种补偿方式均体现了政府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重视和支持,旨在通过经济手段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生态保护工作中来。